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我国居住在农村的人口为67415万人,占人口总数的50.32%。同2000年人口普查相比,农村人口比重下降13.46个百分点。可见,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农村人口逐年减少,但仍然占到总人口数的一半多。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出生率又远远高于城市,农村适龄幼儿总数远远多于城市。但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差距显著,且差距在不断扩大。2008年,全国城镇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55.6%,农村仅为35.6%,两者相差20个百分点。
河南省是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也是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最多的省份,目前该省留守儿童数量近300万人。新华社记者 朱祥 摄
农村幼儿的入园问题矛盾显著,成为制约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如何推动和促进学前教育公平,扶助边远农村幼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留守流动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处境不利的孩子获得早教,值得我们开拓视野,不断探索和思考。
用立法保障处境不利幼儿的权益
教育立法是促进教育普及和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为教育立法,可提高教育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同时,其强制性、规范性的特点有利于国家调控和管理教育,提高教育政策执行的力度。
美国作为国际上公认的学前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非常关注各类处境不利幼儿的教育问题。美国联邦政府就通过一系列立法,明确要求优先扶助处境不利儿童,从而为处境不利儿童学前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刚性依据和切实保障。如由国会通过并由布什总统签署的《1990年提前开端计划扩展和质量提高法案》,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案第一次明确提出开端计划的服务扩展到面向所有贫困儿童,申请提前开端计划的儿童大多来自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此外还包括特殊考虑,例如残疾儿童、寄养儿童、被忽视的儿童、家长被监禁的儿童、母语非英语的儿童等等。1994年克林顿总统签署颁布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将发展学前教育放在八大教育目标之首,明确规定其宗旨之一在于“使所有处境不利和残疾儿童都能够接受高质量的具有发展适宜性的学前教育项目,以帮助他们为入学做好准备。”2001年小布什政府公布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明确规定联邦政府“确保高质量的绩效责任体系、学术评价标准、教师培训与教育资源的竞争型分配”“满足弱势群体儿童的教育需求”“缩小学业成绩差距”“确保各州、地方教育机构与学校能够促进所有儿童的学业进步”以及“将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教育机构中”等对学前教育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责与目标。《2007年改进提前开端法案》对幼儿的入学资格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法案将生活在居无定所的家庭中,且年龄段为0-5岁的儿童——即没有固定、规律、足够的夜间居住地的儿童吸纳进来,并且予以重视。
从我国的现状来看,自1995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来,我国已进入了依法治教的新时期,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学前教育法律,下一步在全国性的学前教育专门法律方面也应让处境不利幼儿群体获得平等的教育,给予他们及其必要的资助和扶持做出明确规定,进而促进所有儿童的学前教育普及、发展乃至质量的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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