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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就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答记者问
200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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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消息:电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这一规定,标志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设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已于2001年10月31日公布。

  新华社记者就广大读者共同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司法部新闻发言人赵大程同志。

  记者问:制定《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依据和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起草工作充分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修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和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并与有关专家进行了座谈,听取了法学教育界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意见。

  制定《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确立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需要,是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需要。

  问:《办法》中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本《办法》共7章,22条。分为总则、考试、考试组织、报名条件、资格授予、责任和附则。“总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宗旨、依据,国家司法考试的性质、效力,考试原则及组织实施和协调机构。“考试”一章主要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内容、科目、方式,考试的命题办法、方式、范围及评卷等事项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考试组织”一章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地方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报名条件”一章规定了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所应具备的各项必备条件和要求。“资格授予”一章规定了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的确定、公布和资格授予等主要内容。“责任”一章就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的处理种类以及对应的违纪处理事项作了原则规定。“附则”一章主要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本办法的解释和生效等问题。

  问: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考试?

  答:办法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也可以说,国家司法考试是评测从事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特定法律职业工作所应具备的职业基本知识、能力水平的国家考试。从2002年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问:国家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答:国家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资格考试,与法律职业相衔接,从职业准入的角度出发,除了要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学理论知识、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外,还要考察应试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因此,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能力。考试内容从结构上由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五部分组成。目前,《办法》未具体列明考试所涉及的科目,主要是考虑到每年的考试科目有可能会根据当年的具体情况作些调整,所以采用了目前的写法。具体考试科目和内容要求将详列于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可根据考试大纲所列科目及要求进行复习,考试命题不会超过当年考试大纲的范围。关于明年的考试大纲,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很快即可公布。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

  问:报考国家司法考试须具备哪些条件?答: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五)品行良好。此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以及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问: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如何确定?对合格者颁发什么证书?有何效力?

  答: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的数额及合格分数线,需要根据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每年度的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将由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司法部公布。达到合格分数的应考人员,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执业律师需从获得此证书者中择优录用。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设立和实行,是实践党中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公布为标志,国家司法考试的工作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司法部正积极筹备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及各项考务准备工作,有关报名时间、报名方式、考试大纲及考试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等具体问题将于近期向全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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