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前出现的种种教育不平等,主要是由其发展状态决定的:经济落后导致教育的有效供给不足,经济、文化的不平衡发展导致巨大的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和贫富分化,重男轻女的文化传统导致女童教育的薄弱,等等。这一现实是历史形成的,并将会在我国长期存在,只能通过经济发展及社会进步,才能逐步加以解决。
在这一实际国情中,值得重视的是导致教育不平等的制度性原因。政府公共政策的不同取向或偏差,往往会加剧现实中的教育不平等;同时,相对于缩小历史形成的发展差距而言,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来增进社会公平,更为容易实现。因而,认识和调整这一制度性因素,应当是我们关注的重点。这种制度性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教育资源配置不公、教育政策和规则不公。
教育资源配置的失衡
对于历史形成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巨大发展差距,教育资源配置应当体现:一是注意规则的公平,以不再继续扩大差距;二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向落后地区倾斜,以主动缩小地区间的差距。1949年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运作中,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的状况已有所改变,但改革开放之后,各地的发展差距又拉大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
重点学校制度
层层设置的重点学校制度,加剧了基础教育领域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在地区内、区域内学校之间差距的拉大,甚至是人为地制造差距,造成了一大批基础薄弱的“差校”。重点学校绝大多数设在城市、城镇,从而有利于城镇学生的升学。这种把学校、学生分为不同等级,为了选拔少数“尖子”,而使多数儿童的利益受损的强烈竞争性的教育,是违背义务教育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应试教育”的制度基础,目前正在纠正之中。但公立学校之间业已形成的巨大差距,已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
教育政策中的“城市取向”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形成了一种忽视地区差别和城乡差别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公共政策优先满足甚至只体现城市人的利益,例如过去的粮油供应政策,就业、医疗、住房、劳保等各项社会福利等等。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这一思路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但作为一种思维定势,它依然潜存于社会决策之中。对此应当有相应的认识并设法予以矫正。
例如,无视城市和农村儿童、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儿童在教育环境、教育资源上的巨大区别,主要以城市学生的学力为依据制定的全国统一大纲、统一教材和统一标准,对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学生无疑是很不公正的。多项调查表明,导致农村学生流失辍学居第二位的重要原因(仅次于经济负担),是由于教学难度过高,致使许多学生难以胜任,成为学业的失败者。这一“规则的不公”导致了在受教育机会上“起点的不公”。其背后,正是“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作祟。
高等教育入学机会
我国现行的统一高考制度,具备了形式上的公平——分数面前人人平等。但由于实际录取学生采取分省定额划线录取的办法,各省市区的录取定额并不是按照考生数量平均分布的,而是按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优先照顾城市考生的准则,因此出现同一份考卷,各地录取分数线的极大差异,从而加剧了原本已经存在的城乡之间的教育不平等。
1998年,太原市中专录取分数线,非农村学生为376分,农户生按不同区划分别为532分、529分,最大差距达156分,引起强烈不满。近年来各省市高校录取线的极大差距,也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
教育腐败
由于在我国教育资源仍然属于短缺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长期被认为是“一方净土”的教育,也受到社会腐败行为的侵扰。同时,在教育领域部分引入市场经济机制、扩大学校自主权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制约,也导致一些教育部门和学校出现了不择手段追求经济利益的腐败行为。
这种腐败集中表现在对公平竞争的升学考试制度的破坏上,通过权力和金钱的交易,换取短缺的教育资源。其中一类是所谓的“条子生”,通过某种特权进入学校(重点中小学、大学和成为研究生)。第二类是“缴费生”,不符合入学标准,但通过花钱买分数取得入学资格。在“缴费生”中,更有一部分是利用公款上学的,例如目前蔚然成风的领导干部读博士,大学设“博士研究生班”。第三类是“学校利益集团”,例如2000年高考中揭发出的湖南隆回一中保送生作弊案,假保送生皆为学校领导和教师子弟。在各级教育中,本校教师子弟在入学时享有某种优惠,已是普遍现象。
严重的腐败行为加深了我们对教育公正问题的认识。就高考制度而言,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加分等一些通行的制度正在成为产生腐败的温床,是十分发人深省的。
此外,一些政策、制度安排不当,也是造成地区之内、阶层之间教育差别的原因。例如,由于农村基础教育管理权限下放到县以下,致使乡际之间的教育差距拉大,部分贫困地区的乡级财政则无力支撑基础教育。又如教育收费问题,教育费用过高,成为制约农村教育发展和贫困家庭的孩子接受高等教育的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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