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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等要求保证科学技术普及法顺利实施
200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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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 中宣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部、中国科协等七部门,近日发出关于学习、宣传和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顺利实施。

  通知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是我国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部重要法律,认真学习、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通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把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要组织科技界、经济界、法律界和其他有关各界认真学习科学技术普及法,理解和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其意义。

  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地区把宣传科学技术普及法当作一项重要任务,特别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等单位,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各地普法组织要将科学技术普及法列入“四五”普法的宣传计划,精心组织安排,形成一个阶段性的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科学技术普及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促进科学技术普及的地方性条例。已经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地区,应根据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执法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也应将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列入工作日程,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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