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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不得拒收肢残学生
2003-03-12    记者 廖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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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不能以肢体残疾为由拒绝录取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教育部近日发布消息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将在2003年高校招生中实行。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相比,《指导意见》有五方面改变:一是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二是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三是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原因,高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四是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五是高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情况提出补充规定,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残疾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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