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础教育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群体之间接受教育机会的差距也是客观存在的。形成这些差距有深刻的历史原因以及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原因。因此,要解决这些差距,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应当本着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在积极发展中促进和实现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基础教育的整体水平不高,优质教育资源总体匮乏。发展是教育事业的主题,是我们始终应该高扬的主旋律。基础薄弱地区的教育需要发展,基础相对发达的地区教育同样需要发展。办学水平较低的学校和办学水平相对较高的同样需要发展。在发展中互帮互助,实现均衡。我们不能限制和削弱已经有较好基础的地区和学校发展,而是以更有力的措施扶持基础薄弱的地区和学校加快发展,从而,缩小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发展差距。
积极进取是我们所有地区所有学校都必须坚持的,但不同的地区要实事求是地加以规划和指导,提出合理的标准与阶段性的可行目标,并且努力来实现它,从而,在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稳步前进。“十五”期间,国家仍然把“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并提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新三片”任务。实际上,如果实现了“新三片”的阶段性目标,那么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就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通过分别实现阶段性目标,达到共同发展。如果我们每一个地区也同样是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提出本地区之内的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方案,从而使得各个地区之内的各类教育也能在自己的基础上向着实现自己的目标迈进,就能够扎扎实实地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均衡发展的相对性、过程性和动态性特征,绝对的均衡是不现实的,均衡的本身并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推动教育发展。均衡发展是动态调整和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它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要求,达到了一定的相对均衡后,又会出现新的不均衡。我们提倡和鼓励那些教育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办得更好的学校能帮助和不断带动其他地区教育和学校发展,共同实现新的均衡发展。
在坚持积极发展中促进和实现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首先要保证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其次才是整个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强调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律所保障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平等机会。我们坚决反对一直或者仍在不适当地扩大本地区教育的差距,忽视贫困地区孩子接受教育的权利的现象。各地不应对那些办学条件已经相当不错的学校不断“锦上添花”,而应该对那些薄弱学校经常“雪中送炭”,使得在一个地区内学校的差距不要拉得太大。同时,我们也坚决反对把由政府长期扶持起来的优质公立学校转让或“改制”,用获得的资金进行所谓的基础薄弱校改造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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