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认为,2001年以来一系列涉及到教材招标的文件,是在统编教材的背景下产生的,不适合于正在大面积推广的课程标准实验教材。教材招标不同于一般的工程、项目招标,教材建设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中途变更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分段招标”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可行。教材出版招标的合理方式应该是,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好正在施行的教材立项、审查制度,以及纸张价格、印刷工价的中准价核定制度。
教材出版招标,作为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对教材建设和教材出版带来了巨大的震荡。无疑,教材出版招标,愿望和目的是好的,但全面冷静思之,其中有些部分的合理性、可行性就不禁令人疑窦丛生了。有关文件表述:“建立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材编写核准制度,完善教材的审定体制。”“深化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出版发行管理体制改革精神,改革中小学教材指定出版方式和单一渠道发行的体制。”前一句主要讲教材的研制,后一句主要讲教材的出版(发行),其思路是针对统编教材提出的,扩展到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就很不适合了。
一系列有关教材招标的文件制定时,新一轮的课程标准实验教材(以下简称“课标教材”)的研制、出版刚刚启动。事实上,作为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已经完全纳入到“编写核准制度”和“教材审定体制”,并且彻底改变了“指定出版方式”。现在课标教材盘子已经很大,根据日程,2005年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全部使用课标教材;2004年秋季启动高中阶段课标教材的实验。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人公开将统编教材与课标教材分开来思考和表述,基本上还是“一锅煮”,借用宋诗中的一句话,叫“直把杭州当汴州”。我们认为,在教材出版招标的问题上,必须厘定杭汴之别。
“杭州”变“汴州”,谁来为“研制”埋单?
要讨论好这个问题,必须依据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厘清“项目”、“项目所有人”、“投标人”、“项目出资人”的内涵和外延。为了叙述的条理和简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文件以及课程改革条件下教材建设的特征,我们先列出简表,再依表阐释。
附表:
级次 项目内涵和外延 项目所有人 投标人
第1级 项目 国家教育部
第2级 教材立项 国家教育部 出版单位与编写者的联合
第3级 定型成品 国家教育部 出版单位与编写者的联合
第4级 印制权 省级人民政府 出版单位
第5级 教材培训为核心的服务保障 未定 出版单位与编写者的联合
第6级 内容调整、修订等质量保障 未定 出版单位与编写者的联合
注:“级次”,主要依据项目展开的程序序列而定。
第1级:项目 “项目”,指“国家课程或地方课程方案所规定的科目”。
第2级:教材立项 有关文件表述:“实行国家基本要求指导下的教材多样化政策,鼓励有关机构、出版部门等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组织编写中小学教材。”“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也就是一个“科目”鼓励有多种教材,这就是教材的多样化。根据规定,编写教材,须由教材编写者向教育部提出立项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进行编写。
第3级:定型成品 根据规定,编写者须将编写好的教材以“定型成品”的形式和送审报告一道送审,经教育部组织审查通过后,列入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虽然文件提到出版单位,也提到泛指的单位以及团体、个人,但从课标教材建设的事实看,所有的教材编写都离不开出版单位。有的立项报告和送审教材直接由出版单位单独提交,有的由出版单位和编写者联袂报送。出版单位的行为实质和行为价值表现在:一,教材编写队伍的重要的组织者。编写队伍的组织并非某一级行政部门预先设置一支队伍,再行分配到某家出版社的政府行为和计划行为。对出版单位来说,已经完全脱离了“指定出版方式”。二,教材建设的参与者。教材必须以“定型成品”的形式送审,这就离不开出版单位教材建设的运作机制和编辑的人才。所以说,没有出版单位的全方位的投入,编写行为不可能实施。三,教材编写的经费保障者。出版单位不仅是项目承包人,而且在某一阶段具有项目出资人的色彩。按照招标投标的通则,项目出资人应为项目所有人,也就是招标人。这里是不是出了问题呢?是的。问题就出在第2、3级与第4级的分裂上。
第4级:印制权 在这一级,“项目所有人”由教育部转变为省级人民政府,“项目”变成了“印制权”,“投标人”变成了某家出版单位。可谓是“翻天覆地”。有关文件表述:“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发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牵头、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参加,面向全国招标。”“投标人”变成了若干出版单位中的某一家,这一家出版单位不一定就是前面参与教材立项、编制的那一家。这就构成了“分段招标”的事实,同时也构成了“投标报价”的分离。具体到教材建设均不可行。当初出版单位和编写者联合提出立项、编写和编辑教材、制成定型样本,所投入的人、财、物谁来埋单?第4级的印制权的投标报价,肯定是不完整的。它可以不考虑前面教材研制阶段产生的成本和形成的利润。那么,谁能在法律上保护2、3两级教材研制投标人的权益?出版单位从选题(立项),到作者组织,到编辑、制作、印制(注意:形成“定型成品”,已经构成了实质性的印制)等等,怎么到了大宗产品印制阶段竟“花落邻家”,一直实施的出版行为就被生生剥离了呢?编写队伍是由出版社邀约,经出版者与作者、作者与作者相商共议组织起来的。当初为了教材建设聚拢在一起,是对各自实力、水平、经验和工作机制、工作方式、工作风格的认可。编写者一边与原初的出版者合作,一边担心下面的合作者不知是谁,丧失了对出版单位的选择权,这会大大挫伤编写者教材建设的积极性,而且与著作权法也格格不入。从教材建设的完整性看,2、3、4级关联度极强,本来就是俱为一体的,就是一个“杭州”。但在第4级,招标人、投标人都发生了置换,一晃骰子,“杭州”成了“汴州”。你编写好了,制成“定型成品”,打住,按下,这账怎么算且不管,先告诉你没你什么事了,要用招标将“印制权”移到另一家。试问,还有谁来申请立项,承担教材的研制和编辑?第4级横切一刀,不仅在情理上不可通、法理上不可解,在操作上也断不可行。
教材服务和质量保障体系要求完整建设
第5级、第6级:教材的服务和质量保障体系教材出版招标,与别的工程、项目招标也有着“杭州”、“汴州”之别,具有它的特殊性。第5级、第6级乃是教材建设内涵和外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统编教材背景上,人们可以忽视服务和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因为统编教材基本上是“独股”或“一股独大”,缺乏市场竞争,将教材建设掐去后半段,对出版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并无大碍。但新一轮的课程改革,将教材建设推到了市场竞争的汪洋大海,完整的教材建设体系随之呈现出来,越来越受到教材建设者的重视。第4级印制权的抽出,将教材建设的完整体系一刀斩断,教材修订完善、调整改革的质量保障体系,以及以教材培训为核心的服务保障体系的建设、维护,由谁去做?谁负责在投标中对这些内容提出实质性响应?2002年秋季,安徽、福建、重庆的试点,实行的是两年一度的招标。两年一度,与义务教育9年一贯、高中阶段3年一学段不相吻合,使教材出版者与教材使用者相脱节,势必在工作上造成极大的混乱。而且两年一度,会形成教材出版单位的短期行为。教材出版单位不太可能在保障工作上有所作为。总之,第4级这一刀切下去,向前,将使2、3两级的立项、编写、编辑、制作变得不可行;向后,将使5、6两级的服务和质量保障体系落空,势必严重影响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和国家课程改革健康有序的发展,严重影响教材质量和教育、教学质量。
总之,课标教材不同于统编教材,出版单位是教材建设的重要主体,其对教材建设的参与远不只是体现在相对次要的图书印制环节。教材出版招标迥异于一般的工程、采购和由政府拨款的科研项目的招标……在教材招标这样的重大问题上,千万“莫把杭州当汴州”!
教材建设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
我们认为:第一,教材建设是一个整体,在出版招标中肢解发包的方式既不可取也不可行。第二,项目投标人不可能是项目出资人。整个项目,出资人只有一个。如果国家实行中小学教材的国家采购,项目出资人就是国家。我国目前教材的项目出资人事实上就是中小学生。由于教育的特殊性和中小学生群体的特殊性,政府可以在法律上作为中小学生权益保障和实施的执行者。出资方式为教材的购买。教材购买,是对整个项目的完整的出资行为。第三,立项、研制阶段与印制阶段分别报价或整体报价都是行不通的。两个阶段在成本和利润上,无法通约;在2、3两级和5、6两级,项目所有人对项目投标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教材的质量、品质和特色,它们的成本、利润的发生和构成是难以确认的。教材招标应该是:一,在项目所有人(招标人)不变的情况下实施,项目所有人可以是几方的共同参与。二,考虑到教材建设的本质特性和实际情况,投标人不应中途转换,而应由出版者和编写者联合,分工合作,完成全部的2—6级内容。三,完全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业已实行的立项、审查制度,以及教材出版的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教材建设的市场竞争机制,确保教材的编写和出版质量。四,继续执行中准价制度,根据市场行情适时调整教材的纸张价格和印刷工价,严格核定教材的定价,来达到平抑教材价格的目的,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经济负担。
参考文件: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中小学教科书幅面尺寸及版面通用标准》、《中小学教科书用纸、印制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另: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科学院《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可以看出教材建设的特殊性,将一般项目、工程招标比附移植到教材出版招标上是非常困难的,也是极其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