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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史上的里程碑: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
2008-07-31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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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7月30日发表社评:中国教育史上的里程碑。全文如下:

  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国教育史上又一座里程碑。

  几千年来,孔子提出的“有教无类”,因为贫富差别的存在而成为一种难以实现的理想;但人人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始终是中华民族梦寐以求的目标。而今,这个梦想将在21世纪初中国的大地上成为现实。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矢志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而奋斗的中国共产党自觉地肩负起了发展教育事业、提供公平教育的历史使命。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确立了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提出了建设学习型社会的目标。国家颁布和实施的义务教育法,以法制的力量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全面实现教育公平绘就了宏伟的蓝图。

  作为一个底子薄、起步晚的发展中大国,普及义务教育绝非轻而易举。改革开放的关键抉择,彻底改变了当代中国的命运,为教育事业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也为实现教育公平开辟了通衢大道。到2005年,全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人口覆盖率超过95%。

  国家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了保障,但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家庭的适龄儿童、少年仍然面临学杂费的困扰。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解决城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面临的困难,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任务。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把发展教育列为改善民生之首,不仅提出要“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而且提出要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持教育公益性质,加大财政对教育投入,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健全学生资助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强调要“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2007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表示,要“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得起学,都能上好学”。这不仅是总理对人民的庄严承诺,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教育公平的坚定信念。

  继去年全面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政策后,今年秋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也全部免除,我国将形成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普惠制,教育公平的阳光将照遍神州大地,教育事业将更加和谐地向前发展。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体现了我们党“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执政理念。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的新增长。让发展成果更好地体现在保障人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上,不仅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且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充分证明我们这个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是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新进展。贯彻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和义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将使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公共财政的阳光,使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轻松快乐地上学,拥有更加光明的前程、美好的人生,也将为人民富裕、国家强盛打下更加坚实的基础。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是我国教育事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办教育的新成果。教育事业要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个核心,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个基本要求,遵循统筹兼顾这个根本方法。以人为本,就要以全体人民学有所教为目标,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检验工作的标尺,以公益性质、公平教育为原则,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就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作出了全面部署,相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能够按照中央的部署精心组织,加紧工作,确保这项好政策顺利落实,按时、保质地惠及千家万户。我们希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财政投入继续向农村倾斜,同时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优化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少年强则国家强,教育兴则民族兴。全面实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是我们这个发展中大国的一次历史性壮举,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也必将对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们坚信,随着教育事业进一步兴旺,中华民族必将在伟大复兴的征途上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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