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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 让公共财政阳光普照城乡
2008-08-01  新华网  吴晶 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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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这意味着,继我国农村全面实施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机制改革后,公共财政的阳光将普照城乡每一所中小学,每一个孩子都可以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中央决定实施的又一重要民生工程,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举措。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不含县镇)2.59万所,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总数7%;城市义务教育学生2821万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17%。

  据教育部财务司副司长田祖荫介绍,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工作,是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分两步进行的:一是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在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安徽、江西、河北、海南、湖南、内蒙古、宁夏、云南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进行试点,共1702万名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占全国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60%。二是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据了解,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的标准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中杂费标准。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与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样享受政策待遇。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继续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确需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虽然免除的学杂费数额不大,但广大学生的家长普遍认为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关心和对民生的重视,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田祖荫说。

  政策实施后,每位学生每年可免交190元至350元不等的费用,这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务工人员而言,确实减轻了经济负担。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杨念鲁说,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中央决定实施的又一重要民生工程。中央不仅在资金安排、政策保障、省级统筹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而且对弱势群体,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受教育问题给予特别关注。

  他介绍说,在重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和公办学校为主的基础上,国务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流入的数量、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等,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和发展;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的支持力度。

  此外,中央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解决较好的省份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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