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奠基中国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
1994 《残疾人教育条例》
残疾人教育有了专项法律
原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副主任 杨文娟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在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任教育处处长。
那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十多年了,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从整体上看仍是教育事业中的薄弱环节。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但是,该法没有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具体规定。而受教育权是残疾人众多权益中极为重要的内容,一部与残疾人保障法相配套的专门规范残疾人教育事业的行政法规亟待出台。
1990年至1993年,我参与了各有关部门对残疾人教育状况进行的多次调研。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各地特殊教育取得了较大发展,但由于底子较弱,特殊教育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很多地区没有将残疾儿童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轨道;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极不平衡;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除聋儿语训开始起步外几乎是空白;特殊教育经费不足。
我们还发现,残疾人教育存在的这些问题在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并非无法解决,特殊教育只要得到领导重视,被纳入本地教育规划及义务教育轨道,就能得以发展,地方经济水平并不是特殊教育发展的最主要制约因素。辽宁省朝阳市当时是全国18个在国务院挂号的贫困山区之一,由于市政府和教育局重视,建立了特教中心,1992年残疾儿童入学率可达30%,已达到国家当年规定的标准,而有些经济条件好的地区特殊教育反而是空白。这说明,通过立法手段规定各地发展特殊教育的义务极有必要。
那时,特殊教育的师资也存在问题。特教学校的老师都是普通师范学校毕业生或是普小调入的,缺乏特殊教育的理论、知识。教师需要接受专业培训,待遇也亟待提高。
在充分了解各地残疾人教育状况后,中国残联与国家教委将基层存在的问题加以总结和提炼,提出了残疾人教育在发展方针、目标与任务、办学形式、办学经费、师资培养等方面的意见,并共同商讨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草案。草案出台后,在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被再次修改,形成送审稿。1993年8月,《残疾人教育条例》草案被上报国务院,1994年8月23日颁布实施。此后,残疾人教育工作取得快速发展。
记者 俞水 整理
□链接
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改革开放后,残疾人教育工作快速推进,我国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及重要文件对残疾人教育作出了规定。1994年,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颁布,对残疾人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特教教师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定。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具体规定了如何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如何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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