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办学校内部的主要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在学校内部管理和运行方面具有特殊作用。民办校内部组织结构的失调必然导致其作用的减弱,甚至影响到民办学校的持续发展。由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可以设立董事会”一句含义较抽象,说明在民办校内部的组织结构中,既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于是在我国民办学校发展的实际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基本的内部组织结构,我们称之为“实然”的组织结构:一是董事长与校长由一人兼任,举办者与办学者为一体。二是董事长与校长由两人担任,但由董事长担任学校的法人代表。虽然《条例》中对校董事会与校长的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任职条件等都作出了统一规定,但是“实然”的两种组织结构却使民办高校产生了不同功能。前者消除了董事长与校长的矛盾,有利于组织结构的高效运行,但办教育毕竟不是办企业,企业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普遍适用于学校管理。后者将学校的举办者与办学者分离,有利于分清各自的责、权、利。但由于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校长难以真正“负责”学校管理以及推行自己的办学理念等问题。
那么,“应然”的民办校内部组织结构及功能是什么?根据现代企业运行制度以及教育发展的规律,在借鉴发达国家私立高校办学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民办学校内部组织结构应由三个要素构成,即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的人员由出资者、社会名流等担任,他们以资金或“名气”成为学校举办者。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校务委员会由熟知办学政策、教育教学规律为主的专家组成,校长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决定学校内部重大事务,由校长签署生效后交与各行政部门执行。当校务委员会内部对重大决策出现分歧时,再投票表决。校务委员会如决策失误,责任不全在校长,但若校长违背校务委员会决策,校务委员会将追究校长责任,直至向董事会提议处罚或罢免校长。监事会由熟知资本运作和懂得教育教学的人士组成。他们与董事会、校务委员会之间没有利益关系,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对学校办学经费的投入以及校务委员会对决策的执行等情况。
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监事会各司其职,三者之间相互制约、彼此牵制。董事会为校务委员会筹措办学经费,宣传学校发展方略,审议校务委员会办学经费预算,向校务委员会提议校长候选人名单并任命校长,但它不能直接干涉学校内部的行政事务。同时,它向监事会提供办学资金投入情况。校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出办学经费预算、学校发展的具体措施的同时,向监事会提交办学与资金使用等情况。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办学资金的到位情况和校务委员会资金的使用等情况;且在董事会和校务委员会产生越权行为或违法行为时,有责任及时向他们双方通报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以追究其责任。
上述民办高校的内部组织结构,既可以避免过去举办者与办学者合为一体时易产生的高度集权问题,也可避免举办者对办学者越俎代庖行使职权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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