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璧山县某中学一班主任老师因撕看并公开曝光学生日记,被学生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名誉权,应该向学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2001年11月30日下午放学后,在某中学就读的余刚(化名)和其他同学一起打篮球。同班女生王某上前用纸为他擦汗。这个动作被他们的班主任汪老师看见,她认为两个学生“恋”上了,当即将王某喊到办公室。她给王看了两页日记,是其私下从余刚放在课桌内的日记本上撕下的,上面记录着余刚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
汪老师还告诉王某余刚对其不是真心的,他脚踏两只船。第二天,汪老师不让余刚进教室上课。余刚的家长多次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汪拒绝。
几天后,汪老师又将余刚的日记拿给班上其他几个学生看。
学校和县教育局给汪做工作,可汪仍然坚持不让余刚上课。直到12月5日,在学校校长的命令下,余刚才进了教室。而此时,余刚无法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当天离家出走。第二天在重庆被找回。
7日,余刚回校上课,但有人对他指指点点。余刚父母要求汪老师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被汪拒绝。余刚遂将自己的班主任告上法庭,要求汪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汪老师在法庭上表示,她履行教师职责,检查学生笔记,从而知晓该生早恋,违反了校规。她的做法没有侵犯他人隐私。汪老师说,余刚日记不具有隐私权的保密性;隐私内容是早恋,严重违反了《中学生守则》,这种隐私内容受公共利益的限制,是不诚实的表现;而且,看余刚笔记是教师知情权的一部分……
汪老师认为,她以校方身份对余刚进行全面教育,对其违反校规进行批评,让其停课、写检查等行为,属于正当教育范畴,是善意的,不具有贬损余刚名誉权的性质。
对此,余刚的代理律师喻弘、王周艳认为,大量证人证实,汪从余刚的课桌内翻出日记本,看了并撕走两页,还向一些师生传阅。汪称日记记录的早恋行为是违法的,与公共利益不相符的说法是错误的。他们认为,余刚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在其年龄段对异性产生爱慕或向往是非常正常的健康心理,作为教师,应正确引导并理解这一行为,而不是肆意侮辱,用带有歧视性的语言四处宣扬,并告诫其他学生孤立余刚。
重庆璧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汪老师未经学生余刚同意,撕看余的日记并向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余刚名誉的话,其行为已损害了余刚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汪以余刚早恋为由要求其写检讨、不准余刚上课学习等行为,侵害了余刚的受教育权。虽然汪教育帮助学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采取方式不当,致使余刚精神受到损害,导致其离家出走的严重后果,使其身心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汪应该向余刚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就这一由“早恋”日记引发的法律纠纷,记者采访了西南师范大学陈旭副教授,陈主要从事青少年社会性发展研究。他认为,中学生和部分小学高年级学生进入了青春期,性意识开始觉醒,喜欢异性、愿意和异性交往、渴望异性的关注,这是其心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特点。高中生求得人格平等、重视人格尊严、渴望他人理解的意识非常强烈,作为教育者应该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尊重。本案中,错主要错在老师。
在如何处理“早恋”问题上,他认为,老师首先必须冷静分析,结合学生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慎重行事。基本前提是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考虑其年龄特征,本着理解和信任的基调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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