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一名小学教师因为在课堂上用一巴掌制止男生骚扰一女生,被街道教育办公室以“体罚”学生的名义予以处分,从此之后,她不仅年度考核不合格,而且被撤消职务,连评职称、调工资也没份。符江老师认为这都是因为广州市天河区教育局和学校给她戴上“体罚”学生的帽子带来的,因而把天河区教育局告上法庭,昨天,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一巴掌惹来撤职扣工资
符江原是天河区石东小学六年级的英语教师。据符称,1999年3月的一天,在课堂上,一名男生几次回头抓后面一女生的脸、手和头发,符江多次批评制止无效,于是,她“适度”地打了该男生一巴掌。男生家长得知此事后来到学校,向符道了歉,符也向家长表示自己处理方法有欠妥当,当场得到了家长的谅解。
事后,街道教育办公室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符江课堂上打了学生一巴掌,属于体罚行为。两个月后,符被要求在全校教师大会上公开检讨,并扣发当月奖金100元。同年6月,符江被街道教育办公室评定为1999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当年年终贡献奖1300元;9月她被撤消教导处副主任职务并调离该校,接着被剥夺参加中级职称评审资格;2001年3月她又因1999年度考核不合格而不能通过中级职称评审;2001年1月还被取消普调一级工资。
一诉教育局行政不作为
符江称她曾多次向天河区教育局申诉,但从来没有得到书面答复。她认为教育局存在行政不作为,于是在今年4月5日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教育局依法向她提供书面答复。4月9日,教育局出具的《关于符江教师对1999年度考核结果申诉的答复》(下称《申诉的答复》)认为,对她的处理是符合有关规定的。符江不服,4月15日再度走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在课堂上的措施是“制止行为”而不是“体罚行为”,同时要求撤消其“1999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考核结果,重新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二诉要求确认行为性质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河区教育局已对原告的申诉履行了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原告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缺乏事实依据,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就在被驳回的当天,符江立即另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我在课堂上的措施是《教师法》第八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制止行为’,不是‘体罚行为’;撤销原来的考核结果,重新进行考核。”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作出的《申诉的答复》,是对原告的申诉所作的重复处理行为,即是说只不过对学校的处罚决定进行确认,法院还认为,符江要求确认其行为不是“体罚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符江不服上诉。
□庭审焦点
打一巴掌是否体罚
符江认为,她当时是出于保护女生的人身权利,克制男生的冲动情绪,才在无奈之下打了他一巴掌,但用力是适度的。当时的情况只是一种“制止”行为,而不应被定作“体罚”行为看待。
天河区教育局则认为,学生被打一巴掌不但使他的身体受到伤害,而且会造成心理上的负面影响,这样严重的后果符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教育局有没有违法
符江认为,应当撤消原考核结果,重新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天河区教育局则称,如果上诉人为的是原考核结果的撤消,那么错列了上诉对象。因为年度考核及评定由学校管理,教育局只充当行政指导、监督、教育的角色,教育局的行政行为并没有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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