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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名学生因拖欠银行助学贷款败诉
2006-03-22    记者吕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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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银行助学贷款,毕业于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的4名大学生被北京银行诉至法庭,要求偿还助学贷款。

  昨日,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宣判,4名学生中,除一人得知消息主动与银行联系调解外,其余3人均被判决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判决后,北京银行代理人表示,由于3人均已毕业,能否找到并执行回相关款项还是未知数。

  北京银行起诉称,2001年5月29日,他们与小汪等4名学生签订了《个人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并向每人发放贷款7000元。合同期从2001年6月8日至2004年1月18日,由4名学生按季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但直到今年,4名学生仍未偿还贷款。

  这起“助学贷款”纠纷,从开庭到宣判,都是银行在唱“独角戏”。除了主动与银行联系的学生外,法院也未能联络到其他3名被告学生。

  在领取判决后,银行的代理人表示会申请强制执行,但同时称,因为找不到学生的缘故,是否能够执行回款项也是未知数。该代理人表示,由于助学贷款缺少担保,目前为建工学院贷款的支行,已经停止了所有助学贷款业务。

  ■庭外说法

  银行代理人:银行追缴手段贫乏

  北京银行的代理人介绍,对于那些逾期不偿还贷款的学生,银行在起诉前主要通过电话和信件的方式进行催款。“我们按学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留下的电话和地址进行催款,再不行的话给他们发律师函。”

  该代理人称,律师函发出后,仍不见学生同银行联系,他们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银行可以采取的手段非常的贫乏,除了按照学生身份证登记的住址与其进行联系外,就没有别的方式了。”

  而另一方面,即使是接待学生的家人收到了传票,但在法律上他们的家人不是还贷主体,没有还贷义务,“如果找不到学生本人也没办法。”这位代理人说。

  法官:能力有限应申请推迟还款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败诉的三人当中,有两人的传票是其父代签的,另外一人的传票没有人签收。“其实,要是有还贷能力,还是主动还贷最好,不然,败诉后的罚息和诉讼费用,总损失加在一起数目也不小。要是暂时没有还贷能力,可以考虑跟银行协商推迟还款时间。”

  法官表示,银行若申请执行,就有义务提供被执行的住址或者其可被执行的财产,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银行很难做到提供相应的资料,所以,执行起来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相关新闻

  收到传票半数学生还款

  去年年底,建行昌平支行起诉中国石油大学42名毕业生拖欠助学贷款。在接到法院传票后,被告的42名学生有超过一半陆续归还助学贷款。今年1月中旬,建行昌平支行撤诉。

  此外,今年3月,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连续拖欠国家助学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将分期分批在新闻媒体和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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