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专家认为,以义务教育法的重新修订为标志,我国的义务教育将迈进一个历史新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义务教育由政府纳入预算来予以保障。为什么要修订义务教育法?与执行多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的义务教育法新在哪儿?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柳斌。
修订有四大重要原因
核心是解决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改变“管事的没有钱,有钱的不管事”的局面
问:为什么要修订义务教育法?
答: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颁布实施时,正值改革开放的初期,政府财力严重不足,教育事业的发展主要依靠企业和农民的支持。20年来,通过教育附加、集资捐资办学,筹措了数以千亿计的经费,维持了义务教育近20年的快速发展,我国公民受教育的平均年限已由1985年以前的4.3年增至2001年的8.1年,创造了一大奇迹。不过,这是以加重企业和农民的负担换来的,应当说是难以避免的,也是难以为继的,农民和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国家出台措施为农民和企业减负,农村税费改革停止了教育集资和征收教育费附加,企业办的中小学分离了,使义务教育经费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这是修订义务教育法的第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个重要原因是各级政府投入责任不明确,事权和财权不一致。上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管理体制改革,事权层层下放,省里下放给市里,市里下放给县里,县里下放给乡里。90年代财政体制改革则是实行分税制,财权上收,中央财政收入从原来的11%上升到现在的接近60%,县乡财政则处于困难的地步。这就造成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不一致:管事的没有钱,有钱的不管事。
第三个重要原因是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体制遇到了严重的挑战。除了少数经济富裕的地方以外,由于县财政支付能力拮据,“以县为主”成为多数地区的包袱。
第四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解决县、乡政府的困难,为了维持学校正常运转,中央出台了转移支付的政策来弥补基层经费的不足,应该说是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这种转移支付力度不够,不规范,不透明,不到位,基层对经费投入不足的呼声仍然很高。在这种情况下,义务教育法原有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应新的情况,所以有必要进行修订。
新法将有七大新意
依靠人民办教育将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转变;收费义务教育将逐步向免费义务教育转变
问:义务教育法将在哪些方面加以修订?
答: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将有七大转变。
一、义务教育将由多渠道筹措经费、依靠人民办教育,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办教育转变。由义务教育人民办转变为义务教育政府办,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的转变。
二、义务教育将由收费义务教育逐步向免费义务教育转变。首先从农村做起、从中西部地区做起,在原来免除学费的基础上,现在再免除杂费,使义务教育逐步成为名副其实的免费义务教育。对贫困家庭的学生,还给予住宿津贴、困难补贴并形成制度。
三、义务教育体制由“地方负责、以县为主”,向“经费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以县为主”转变。这次义务教育法修订,一个新的做法就是突破了过去“以县为主”的体制。新的“以县为主”是“管理以县为主”,而投入要实行“省级政府统筹”。同时,中央财政加大对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四、义务教育经费由在预算中与其他经费混为一体向单独列项转变。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可以增加透明度,便于审核、监督。
五、中央和省对县里的财政转移支付由内部操作向公开透明转变。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拨付到省财政国库,专项储存,封闭运行。由县教育财政部门依法分配到校。
六、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分担体制由责任不明确向责任清晰和明确转变。中央政府将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省级政府也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来确保义务教育的经费能全额纳入预算。原来只讲各级政府分担,没有明确到底谁拿多少,谁负多少责任。今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将明确划分责任,分项明确各自的分担比例。
七、义务教育监督由无从问责向逐步建立问责制转变。新的义务教育法将大大加强督导、审计工作,大大加强监督力度。将设专章确立“监督”和“依法行政”机制,就公民、社会组织对教育的监督,各级人大对各级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以及责任追究、对违法者的制裁等方面进行细致而明确的规定。
一言以蔽之,新的义务教育法出台后,我国义务教育将向个个入学、户户受益,人民满意、政府放心,合理、健康、完善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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