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一支高层次的创业、创新人才队伍,按照“高起点、高水平、高效益”的要求,推动阜康市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重点是我市急需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硕士及其以上研究生学历的人才;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称,在本行业本领域有突出业绩的特殊人才。具体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省部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四)归国留学人员,即在国外留学并取得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和在国内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工作和学习两年以上并在某些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创新能力和科研成果的人员; (六)具有3年以上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经营管理经历的高层次人才; (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和科技成果的人员; (八)阜康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含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不受地域、户籍、身份限制,面向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按照“双向选择、按需引进、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所在、但求所为”的方针,以招聘、调动、特聘等多种方式引进各类人才到阜康市工作。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的待遇及优惠政策。 (一)住房:建造人才公寓。凡引进到我市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情况提供80 m2-300m2不等住房一套。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期满,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人不出资)。 (二)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引进到我市的高层次人才,除用人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标准外,依据人才层次和贡献不同,经考核业绩突出的,由市财政发放每人每年高层次人才津贴3万-100万元。 鼓励本市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对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实行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薪酬方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津贴由企业确定,可参照以上标准。企业经费不足,可申请政府补助。 社会保障部门及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社会保险关系转不来的,经社会保险部门审定,由用人单位补登记、补缴费。 (三)人才创业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人才创业基金。对引进人才的重大科技开发和科研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可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对高新技术人才自带资金和科研成果,在我市实行产业化的,经专家评审,由财政给予一定的扶持,产业效益好的给予奖励。 (四)探亲假:凡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每季度均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7天;此外每年年底还可集中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享受探亲假的高层次人才,由财政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和住宿费。 (五)配偶、子女安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在职的,可办理随调手续,对口安置;配偶没有工作而要求安排的,由政府协调落实就业岗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选择本市任何一所中学和小学就读。 (六)档案管理: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办理调入手续的,人事部门准予重新建档,承认其原身份、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龄连续计算。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考核管理。 (一)签订聘用合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我市事业单位现行人事管理制度,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事业单位人事手续,合同期限不少于10年;对于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讲学、从事科研活动和技术合作、专利(技术与资金)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来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的“柔性人才”,签订不少于10年的引进人才服务协议。 (二)实行试用期制度: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试用期为半年,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才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考察表现突出,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任命为副科级实职领导,特别突出的,可任命为部门主要领导。 (三)实行定期考核制度: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引进人才服务协议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 第六条 本办法由阜康市委组织部、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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