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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晋、粤把治理教育乱收费措施落到实处
2003-09-01    记者 刘玉 高耀彬 赖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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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中小学收费全部实行公示

  为认真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辽宁省日前作出明确规定,2003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省中小学校必须全部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为此,辽宁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联合发布了今秋辽宁省义务教育、高中择校生、普通高校、研究生等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学生和家长有权拒交。

  据了解,辽宁省在15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农村中小学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192元,初中每生每学年312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

  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向学生收取学费。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计划外研究生、研究生班以及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民办高校、中外合作高校、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国际商学院的收费,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实行按成本收费办法,具体收费标准由省政府批准。

  山西:教育乱收费处分有办法

  为深入彻底治理教育乱收费,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教育厅、纠风办日前联合制定了《关于对教育乱收费行为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对违反教育收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加重学生经济负担,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将有相应的处理办法。

  该省确定的各种乱费行为包括:未经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越权批准或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应由政府收取的费用交由学校代收或者学校擅自向学生代收费;截留、挪用、挤占教育专项资金、教育集资、教育费附加、学杂费等资金,引起学校乱收费;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县应实行“一费制”的学校不执行“一费制”,超标准收费;以“建校费”、“教育基金”、偿还“普九”达标欠费等名义强迫学生交费;未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与社会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活动收费等,共13项之多。暂行办法对各种乱收费行为处罚做了详细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广东:从严规范教育收费政策

  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近日发布施行《关于违反中小学教育收费“一费制”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一费制”规定的,将视严重程度给予党内警告直至撤职、开除处分。

  《规定》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中小学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持册”登记制度的;借学生注册之机,允许有关部门设点办理与学校教育无关的业务,向学生或学生家长收费的。

  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教育收费“一费制”规定,不按时足额将教育收费“一费制”资金返拨给原学校,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个人贪污、挪用、克扣教育收费资金、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书杂费专项资金的,将被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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