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0年4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仪器设备招投标的业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单位依法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特殊情况,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采取委托招标方式。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四条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包括各类纵向科研课题经费等)、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学校自筹经费以及与上述资金配套使用的其他经费采购仪器设备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除外),均须以招标方式采购:
(一)单台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万元人民币),或进口仪器设备折合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万元人民币,以采购日汇率计算,下同);
(二)用设备费支付的其它综合工程项目;
(三)国家规定的特定产品(不分金额大小)。
其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须以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单台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金额在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20万元人民币),或进口仪器设备折合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20万元人民币);
(二)通用设备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20万元人民币)(目录另定);
(三)达到学校邀请招标的规定(2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单位推荐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四)其他需要公开招标的。
第五条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仪器设备采购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经费配套使用的横向课题经费及学院、教师个人自筹经费采购仪器设备时,应当招标采购。
单独使用横向课题经费及学院、教师个人自筹经费采购仪器设备时,自主决定是否招标采购。自愿招标采购的,可直接到政府采购办公室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单位向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采购。
(一)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属于自制设备、非标定制设备的;
(四)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第八条 单台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或进口仪器设备折合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处级单位负责,按《西安交通大学处级单位仪器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西交重条〔2008〕26号)执行。
单台或批量同类仪器设备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进口仪器设备折合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项目单位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实施采购。使用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采购仪器设备时,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核定计划、核定价格,超计划或明显超价格的不予借款和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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