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学校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利用竞争机制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同时防止和杜绝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范围内进行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学校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或者使用集体单位自有资金达到本办法规定资金标准的采购活动,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系统、本地区以外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委托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的校内主管或者使用部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后勤管理(基建)处、实验室设备处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财务处、后勤管理(基建)处、实验室设备处、后勤集团、监察处、审计处和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在资产管理处设立招标投标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兼任。招标投标办公室是学校归口管理全校招标投标活动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及实施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 凡需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的招标投标事项,由资产管理处向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提议,经批准后资产管理处负责召集会议;需投票表决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参加投票人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按项目设立相应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委员会。
(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具体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在相关项目执行完毕后自行解散。
(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委托人代表、有关技术、经济专家等组成。评标委员会在相关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确定后自行解散。
第九条 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校的招标投标工作,审定学校招标投标政策;
(二)检查招标投标工作;
(三)协调、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直接负责资金额度较大项目的招标工作。
第十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的招标投标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建立和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
(三)公布招标事项、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信息;
(四)组织成立招标投标工作小组;
(五)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
(六)编制或者委托编制标底、发放标书和受理投标;
(七)主持开标评标会、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八)收取出售标书费等相关费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财经制度并合理使用和分配;
(九)整理会议记录、纪要和招标投标文件等资料并存档;
(十)完成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招标投标事务。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由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人数不得少于五人。
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小组由后勤管理(基建)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后勤管理(基建)处负责人任组长。
修缮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小组由后勤管理(基建)处、后勤集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后勤管理(基建)处或者后勤集团负责人任组长。
仪器、设备招标投标工作小组由实验室设备处、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实验室设备处负责人任组长。
家俱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由后勤管理(基建)处、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后勤管理(基建)处负责人任组长。
图书资料招标投标工作小组由图书馆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图书馆负责人任组长。
教材招标投标工作小组由教务处、出版社、研究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教务处负责人任组长。
医疗器材和药品招标投标工作小组由校医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校医院负责人任组长。
其它项目类型的招标工作,参照成立相应的招标投标工作小组。
第十二条 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三)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报送招标投标办公室;
(四)参与组织开标评标会;
(五)依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确定中标人;
(六)完成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事务。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判;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相应的解释或者答疑;
(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确定中标人;
(四)出具评标报告。
第三章 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十四条 招标范围。
(一)新建、改建、扩建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包括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
(二)房屋、建筑物等设施的修缮、维护、装修和装饰,道路、管网等公用设施维修和改造,教室、实验室改造、设备安装、通讯网络工程和园林绿化等工程费用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
(三)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中明确规定由学校供应的5万元及其以上的材料;
(四)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一次采购金额达到5万元及其以上的各种仪器设备(广播影视设备、文体设备、印刷机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网络设备及物质、办公设备及用品、图书教材、家俱、床上用品、服装、燃料、食堂用品、劳保用品、消防器材、医疗器械、药品及其它批量物资等),以及一次金额未达到5万元但全年连续发生同类业务累计金额达到5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
(五)软件、数据、电子图书等采购费用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
(六)出版印刷、物业管理、各种保险等服务类项目年费用累计金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
(七)学校所属商业用房招租、校内独立核算部门承包经营人选的确定;
(八)学校认为应当采用招标的其它项目。
本条所列项目及其具体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当在新闻媒体或者学校公告栏、校园网站上发布。
(二)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招标投标办公室应向三家或者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或者供应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学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平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采购项目,经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或者学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授权招标投标办公室同意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达到学校招标资金标准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或者学校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授权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按《中国地质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一)突遇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要求;
(三)只有一家或者两家潜在投标人。
第四章 招标基本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招标开始前的准备工作。
(一)立项申请。需求单位根据学校工作安排、要求和实际情况,提出立项申请。
(二)项目规划、论证与设计。学校主管部门论证与审批立项申请,必要时咨询学校规划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或者聘请专业部门进行项目规划与设计。
(三)批准立项。由学校财经委员会、财务处评审立项。
(四)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需求单位制订项目预算。
(五)批复预算。审计处对项目进行预算审计,通过评审、财务处批复预算并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进入招标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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