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使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化,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海洋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的招标采购项目需要论证的,要进行充分论证。论证工作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其分管校领导主持,须有专家、招投标管理中心和财务处负责人参与。参加论证的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论证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招标采购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重点论证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避免倾向性和排他性。
第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用户提供的招标采购项目技术指标不得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不得指定单一品牌。
第三条 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招标委托前,需将招标文件送达审计处审计;审计处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招标文件和审计意见,反馈给项目主管单位。
第四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设备及货物类项目
1. 投标邀请函; 2. 投标须知;
3. 技术及商务条款; 4. 合同主要条款;
5.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等)。
(二)工程项目
1. 投标邀请函; 2. 投标须知;
3. 技术及商务条款; 4. 工程量清单;
5. 合同主要条款; 6. 评标办法;
7. 设计图纸; 8.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等)。
第五条 进入招标程序后,项目主管单位或用户如需变更项目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六条 采用邀请招标时,项目主管单位或用户推荐的投标人不超过实际参加投标人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项目评标专家小组成员中项目主管单位或用户只限一人,负责介绍项目情况及要求,并参与开标、评标。
第八条 评标一般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遵循方案科学、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报价合理和售后服务良好的原则进行评价。
(二)物资设备项目一般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标方式,由评标小组根据价格、质量、品牌、售后服务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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