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权益,保证工程和物资采购的质量,规范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我校制定的《关于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修缮)监管工作的若干规定》,学校所有基本建设工程、修缮项目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凡具有竞争性的、批次5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招标范围
(一)基建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 后勤项目:包括零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般设备及学生公寓用品、燃料、学生饮食大宗物品等的采购;
(三)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器械、实验材料、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耗材)、网络设备及器材等的购置;
(四) 消防器材、图书、教材、医疗器械及药品的采购;
(五) 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具有竞争性的其他项目;
(六) 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纳入省、市有关政府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项目招标审批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费项目,招标方式必须报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予以实施。任何单位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审计处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拨款、结算,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 招标工作应当坚持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与简便高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负责项目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须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和不同类别的招标小组,招标办公室设在财务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学校招标工作的政策、规定;
(二) 负责确定招标项目范围、招标方式,审定重要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上或涉及学校重要利益的项目。下同)的招标文件;
(三) 审定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审批重要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 监督和检查各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组织招标工作的情况;
(五) 否决违反法纪、法规及本办法的定标结果,并作出相应处罚。
第八条 招标办公室是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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