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学科建设、“211工程”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提高学校的采购资金使用效益和增强采购行为的透明度,树立依法采购观念,规范有序的仪器设备采购运行工作机制,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北京交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纳入教育部集中采购目录的仪器设备,须报教育部采购中心实施具体采购。学科装备处协同用户单位向采购中心提供需求清单(包括技术规范与要求)。
第三条 根据经教育部审定的分散采购计划,执行分散采购招标范围如下:
1.单台设备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2.集成总价在50万元以上的小额仪器设备采购
3.学校领导交办的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三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四条 招标的组织形式
1.集中招标采购:纳入教育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仪器设备,报教育部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2.代理招标采购:金额在50万以上且校内不具备相关领域专家的采购项目,经校主管领导审批,实行委托代理招标采购。在办理委托代理招标采购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不良影响。
3.自行招标采购:金额在30~50万之间或50万以上用户单位任务特殊、时间要求紧促购置的仪器设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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