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招标工作暂行办法(修订)
《武汉理工大学招标工作暂行办法(修订)》已由2008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于2008年9月5日审议通过,现预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学校事业经费办理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招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标项目,必须有明确经费来源,必须经过学校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开展,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四)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及特殊项目的采购方案。
第六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订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查招标申请,发布招标信息;
(三)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更新、管理;
(四)参与重大项目和特殊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监督校内、校外招标活动的工作程序;
(六)监督重大项目合同洽谈、审查、签订的工作程序;
(七)负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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