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物资采购招投标活动,保证采购质量,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结合长春工业大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春工业大学校内进行的一切采购招标活动,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物资依法招标采购的使用资金范围:
1、国家事业费拨款;
2、科研经费;
3、基建配套设备费;
4、学校纳入财务核算的资金支出;
5、学校临时审批的项目资金;
6、各单位的创收资金;
以上资金所需购置的物资采购总额人民币在省政府采购门槛价以上均属于招标管理范围,省政府采购办公室要求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一律报省政府采购部门实行集中采购,采购办允许可自行采购且数额较大的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第四条 在技术方面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下列情况可以不采用招标方式,由资产管理处、用户和厂商共同进行商务谈判。
1、只能从唯一制造商获得的;
2、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
3、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采购的。
第五条 凡属于学校招标采购规定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八条 招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依法接受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标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资产管理处为职能部门。物资在校内采购的根据具体项目要求由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及审计、监察、财务、用户、专家等组成临时专家评标委员会。
第十条 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实施对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的决策领导,审查资金投入和使用成效,对采购物资招标采购进行审批并参与评标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物资招标采购的组织管理,与有关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调查、样品采集、充分论价。在校内采购的项目根据用户对产品的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制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邀请,提供投标供应商,组织评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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