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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创新与高教改革
2002-03-28    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 谈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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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历史性的进展,为高等教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创造了条件。进入21世纪,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将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更加严峻的挑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在高等教育体制转轨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变,必然要经历一个新体制的建设和完善的过程,需要更多方面的探索和试验。在过去多年的改革实践中,我们已经初步确定了新体制的目标模式和体制框架,而创新体制的基础是架构起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自主办学的新体制。

  一、政府宏观管理

  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高等教育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级管理以及条块结合的体制已经初步建立,面对新的形势,政府如何管理教育,涉及到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这是教育体制创新的关键,有待于继续探索和创新。

  政府管理的权利与责任、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只有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依法行政,依法办学,教育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才能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政府从直接的行政管理向间接的宏观管理转变,涉及责、权、利关系的调整,将引起政府管理手段和方式的革新。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习惯于用计划手段和行政审批方式直接管理教育事业,很难用法律的、经济的、政策的、信息的方式实行宏观调控。这里既有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的原因,也有利益分配的因素,涉及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和政府行为的法律规范问题。法律既保证政府有力地行使其职能,又制约政府的行为,有利于政府职能的明确界定。其基本原则是:凡属市场调节的领域,政府主要是规范市场运作,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凡属市场不起作用的领域,则政府进行行政管理。教育的不同部分也要区别其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等不同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要调整和革新管理手段和方式,尽量减少行政审批手段,把精力更多地放到战略规划、依法行政、政策指导、信息服务以及各种间接调控手段上,政府是行政机构,高等学校是教学和学术机构,两者的活动内容与方式不同,因此政府管理高校应遵循教育规律与学术规律,进行宏观、间接管理。

  加强政府的宏观管理,表现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使政府从直接的行政管理转向依法进行宏观管理,保证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表现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由政府制定和执行市场准入与市场运行准则,规范市场运作,发挥市场对教育的适度调节作用。政府适当应用市场机制进行宏观管理,必须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优胜劣汰,效率优先,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对一部分弱势群体造成的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和不公平,要求政府在应用市场机制进行宏观管理的过程中,一方面,明确公共教育资源主要是政府教育经费的分配,首先应当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即在平等地保证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效率高的优质教育部分重点倾斜,并且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机制;另一方面应用经济杠杆调节教育供求关系,建立和完善政府和社会的资助制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形式,帮助家境贫寒的学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由于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特征明显,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教育水平、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的差距很大,大力加强农村教育,提高教育水准,让农民子弟有更多的机会进入高等学校,是中国政府教育宏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责任和一个重大课题。

  二、市场适度调节

  市场在教育运行中的作用,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教育体制创新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从适应计划经济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就是改变单一的政府行政计划主导教育运行的体制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资源的配置、教育政策的实施以及人才培养的机制等方面的适度调节作用。所谓适度调节,一方面是指市场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对教育运行发挥调节作用;另一方面,这种调节作用必须在政府的宏观管理和遵循教育规律的条件下实现。体制创新的重点是解决市场调节的领域与方式。就要素市场与教育运行的关系而言,劳动力市场、资金(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对高等教育的影响更加直接,充分而恰当地运用市场调节机制的作用,将会促进高等教育的体制改革与创新。就体制创新中的市场调节的重点而言,有以下几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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