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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办学校师生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2002-06-03    记者吴湘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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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长沙6月1日电(记者吴湘韩)湖南省民办教育政策有重大突破,民办学校将与公办学校“平起平坐”。这是记者近日从湖南省首次举行的民办教育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据了解,针对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公平竞争远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落实,有关教育的一些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无法享受;有些地方职能部门受利益驱动,对民办学校索、拿、卡、要;不少民办学校已经到了苦不堪言、难以为继的地步等问题,湖南省委、省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通知》。

  通知要求,在土地征用、建设立项、税费减免、师生待遇、招生管理、教育教学、评估奖励等方面,民办学校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通知中明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畴,也可以单独招生;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要列入各地的招生计划,并统筹安排招生。学生升学、参加考试、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计算工龄、教龄、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培训、考核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通知就民办教育的产权归属、能否营利等一些焦点问题首次给了明确说法:民办学校中按公益事业由政府划拨的土地、接纳的社会捐助所形成的办学财产属国家所有;举办者对民办学校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允许投资者通过合法办学获得正当营利,逐步收回办学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允许按生均培养成本确定民办教育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但任何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教育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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