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6月24日开始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将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是怎样起草的?有哪些突破?其根据是什么?记者日前专访了《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侯小娟。
记者:民办教育立法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话题,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为何叫《民办教育促进法》而不叫《民办教育法》或别的名称?
侯:起草过程中也想到《民办教育法》等法律名称,最后定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了突出促进、发展,不是面面俱到的规定,仅对民办教育需要解决的、能够解决的,对在实践中比较成熟的作法、具有方向性的内容作具体的规定。
如果是对民办教育作全面规范,目前时机还不成熟。如教育集团问题,如何界定它的性质?如何进行管理?财产如何界定归属?再如教育股份制问题,教育能不能搞股份制?还有转制学校包括二级学院的问题,转制学校是不是国有资产流失,对转制学校如何定性?校产如何界定?这些问题还需在实践中得出答案。
记者:《草案》是怎样起草的?
侯:《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工作从1997年初就开始了,至今已历时整整5年。
20世纪80年代中期,民办教育再度兴起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从1996年开始,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对民办教育进行立法的议案。1999年全国人大会上,有100位代表提出5件关于民办教育的议案,其中有4件是要求立法的,立法的呼声渐高。
1997年,民办教育立法被列入了该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
在《草案》的起草过程中,彭珮云和许嘉璐副委员长也先后到浙江、重庆、海南,对民办教育情况进行调研。起草小组还到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江西、湖北、陕西等16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
2001年初,起草小组拿出了《草案》。到目前为止,《草案》已多次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多次修改。修改完善后,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讨论通过,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记者:民办教育立法的呼声日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1997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已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在草案的起草过程中,是如何处理与《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关系的?
侯:草案制定时参考了《教育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重点借鉴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由于形势的发展,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的某些规定已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了。如《条例》对政府部门管理行为的规范不够,侧重的仍是对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没有明晰校产的产权;对校董会的地位、作用、职责规定也不明确。
记者:港台和国外的私立教育比较发达,在起草过程中是否借鉴了相关法律?
侯:的确借鉴了他们的有益经验。《草案》中有的条款就是借鉴了香港的买位学校的办法制定的。香港1978年实施9年免费教育,由于官立学校和津贴学校的学位有限,政府要向达到相当教育水准的私立学校买位。
此外,台湾私立学校法对董事会职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草案》对此作了参考。在财产归属问题上,澳大利亚的作法对我们很有启发。为鼓励社会捐资教育,英国政府规定对捐款者减免物业税、增值税、营业税,这一点也对我们有启发。
记者:《草案》有哪些突破?
侯:《草案》在以下几方面有所突破:规定民办学校对其招收的学生,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发给学校的毕业或结业证书;民办学校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杂费的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国家对公办学校的税收减免政策,适用于同级同类民办学校;民办教育的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校产的归属;民办学校董事会的设立、地位、作用等。
《草案》对这些问题的规范,明确了民办教育发展中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解决了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记者:《草案》是不是允许民办教育以营利为目的?
侯:不是。《草案》的条文中虽然没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条款,但是整个法律仍然贯穿了教育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这既反映了教育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作法。
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实际上也存在少量营利性的私立教育机构,政府对其也采取企业性的管理,但并没有明确营利性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国情的特点,《草案》允许民办教育的投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这不能视为以营利为目的。
记者:回报在什么范围内叫合理,怎样取得?
侯:关于取得合理回报的方式和多少,全国各地的情况不同,法律不好作统一规定。《草案》把这个权力下放到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合理回报要掌握好度,一方面要保证学校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不能让举办者暴富。
记者:民办学校的产权是一个焦点问题,您们是怎样考虑的?
侯:《草案》处理这个问题的原则是:谁投入归谁所有;社会捐赠、资助、学生学费及其增值部分归学校所有;不管校产归谁所有,在学校存续期间,全部校产归学校管理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撤走。
《草案》规定,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基数只是举办者的投入。《草案》不允许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投资者撤回原始投入,但可以转让,转让之后就不具有举办者的资格了。学校停办时,首先要清偿校产,主要照顾民办学校师生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偿还,这表明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支持。至于校产增值部分的处理,增值的不能都归举办者。因为校产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增值中有国家资产产生的增值还有捐赠产生的增值。
记者:一些地方政府公开出售、拍卖公办学校,您对转制学校怎么看?
侯:对转制学校,我个人认为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作为探索,既要积极,又要稳妥;义务教育阶段以政府办学为主;要严禁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