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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07-01    记者 储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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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北京6月28日讯(记者 储召生)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发展,对于规范我国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十分必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认为,目前我国民办学校数量很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混乱现象,迫切需要立法规范。建议法律对公益性的、营利性的和部分公益、部分营利的学校采取分类管理方式,提高对民办学校举办人资质要求,建议法律明确学校董事会的设立和董事的任职资格。

  北京大学教授厉以宁委员说,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十分必要的。当前全国有那么多初中生不能升高中,那么多高中生不能升大专或大学,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都希望升学,这表明需求大;很多中小企业、民办企业缺少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只能到处挖人,这表明毕业生有出路。民办教育要发展,需要重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应加强对学校及其财产的保护、对集资人的保护,否则会挫伤民办学校的积极性;二是教育部门要把好毕业文凭这一关,这有助于制止乱办学;三是民办学校的收费应该有一个规范,要建立价格听证会制度。

  原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委员认为,草案较好地处理了对民办教育鼓励、支持和规范、管理的关系,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本质和商业性存在的关系,民办教育中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关系,对民办教育加强管理与保证办学自主权的关系,以及维护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办学者、教师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关系。

  不少委员认为,当前促进民办教育的快速健康发展十分必要,建议加紧对草案进行修订,争取尽快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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