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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案所有权姓公还是姓私
2002-09-05    记者 田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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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师备课时编写的教案,其所有权究竟属于个人还是学校?教师是否拥有支配权和使用权?近日,发生在重庆市的首例关于教案所有权的民事纠纷,引起广泛关注。

  44本教案引起诉讼

  高丽娅是一名有27年教龄的女教师,1990年,她调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从事语文教学。今年5月30日,高丽娅一纸诉状将她供职12年的四公里小学告上了法庭。

  她在民事起诉书中称,根据教学安排,学校老师每学期均要对自己所教授科目编写教案,以保证教学质量。每学期期末,应学校要求,老师将所写的教案连同备课计划等上交,以便学校检查和考核教师教学质量及教学成绩。从1990年至2002年初,高共交给学校教案48本,但学校未如数归还。今年年初,高因写论文需要,并且希望对自己的教学工作做些回顾和总结,多次要求学校将她所写的教案退还,学校退还了4本,其余44本教案以“已处理了”为由,不予退还。

  高丽娅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其智力成果和创造性劳动的不尊重,也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根据《民法通则》、《教师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返还教案44本,并赔偿损失8800元。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认为,教案是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结果,学校检查之后应该退还给本人。学校应对教案的遗失负责并做出相应赔偿。

  而被告方称,自己仅收过高丽娅4本教案,且已归还。被告认为,编写教案是老师的工作,学校拥有教案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学校检查完教案后,可以不退还给教师。

  8月5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高丽娅的起诉。

  法院认为,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是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纷争和人身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是被告的教职工,被告是原告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原告撰写教案等教学工作须接受被告的安排、管理和领导。故原、被告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处于不同等的法律地位。原告编写教案是接受被告管理而从事的职务行为,原告不具有拒绝从事职务行为的权利。原告和被告并非平等的主体,他们之间从事职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纷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告依此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相关规定,驳回高丽娅的起诉。

  8月12日,高丽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年度考核去年优秀今年落聘

  7月初,在四公里小学2001—2002年度教师考核中,高丽娅位居全校教师之末,根据学校的末位淘汰制,她落聘了。

  高丽娅认为,她的落聘“百分之百是学校打击报复”。

  她给记者提供了3年来的获奖记录及证书,共37项。在上个年度的考核中,她还是优秀(获优者约占教师总量1/5)。

  就高丽娅的起诉及落聘,海棠学区支部书记(四公里小学系海棠学区中心校)高安川和四公里小学副校长徐勇接受了记者采访。

  具体到教案官司,他们说,学校近年来常搞基建,10多年的教案难以保存,“确实有些学校就处理了”。

  他们表示,学校对教师教案的检查较严格,而对教案的收取、归还的登记手续不很完备,但法律没有就教案的保管问题做出规定,行业主管部门也没有专门的规定。

  他们认为,高丽娅的教学水平在教师中处于中等,高所获得的那些奖,有学校为给她评高级职称积攒硬件条件的因素,并不意味着她的能力就是学校最好的。

  而在一封27名学生家长签名的给教育主管部门和媒体的信中,有这样的评价:“她的教学方法,确有独特之处,特别是在阅读教学方面,众多学生都受益匪浅。”

  记者从学校的考评表上看到,高丽娅在德、能、勤、绩(各占30%、30%、10%、30%)四项指标中,德、能两项得分,明显较其他人低。

  教案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虽然这场民事纠纷还没有最后的结果,但这场官司给我国教育界和司法界提出了一个新问题:教案的归属权究竟属于学校还是教师?

  编写教案是教师本职工作,但这是否意味着学校对教案本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处置权?除了教案本的物权,教案是教师的个人劳动成果,是否具有知识产权?

  针对一审法院的裁定,高丽娅的辩护律师、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韦峰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是对教案本的物权的争议。双方的确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针对某一特定物件,学校和老师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院混淆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韦峰说,问题的关键是教案而非教案本,是著作权而非物权。他认为,教师应学校要求完成教案,这是职务行为,在使用上,教师的使用受到一定限制,学校有优先使用的权利。但就其著作权而言,属于教师个人。对此,《著作权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职务行为产生的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个人。一旦确立了著作权的归属,教案本作为其载体,其所有权应该很容易判断。

  据高丽娅以前的代理律师孙远强介绍,他查遍了建国以来所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未发现对本案涉及的问题作出明确的、直接规定的条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未对教案的归属做出任何明确规定。

  孙远强认为,首先,学校规定教师必须编写教案,但教案编写是教师的个体智力创作,应该属于创造性劳动;其次,根据《教师法》第9条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提供必须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学用品”。他认为,教案本“属于教育教学用品的范围”,作为一种义务,学校应提供给教师,教案本应属教师所有;再次,根据《民法通则》第72条相关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学校将教案本发放给教师,那么,教案本的所有权就从学校转移到教师本人。

  综合起来孙认为,从教案本的物权上看,其所有权应该属于教师;换个角度看,教案是教师个人的劳动成果,教师拥有知识产权,教案本作为教案的载体,如果被学校擅自处理,也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利。

  另外,记者采访中发现,大部分中小学均有收取教案,对教师工作进行考评的惯例,但学校很少将教案退还教师,往往将其当作废品卖掉、丢弃。学校在怎样管理教案这个问题上,也还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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