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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新政策:民办公办教师一视同仁
2003-04-21    记者 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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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的教师享受公办学校教师的同等待遇。这一政策出现在福州市教育局日前出台的《关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上。

    照此规定,民办学校受聘任教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必须到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注册的视为在册人员,其人事关系实行代理制,寄放在市、县(市)区教育人才市场。

    允许教师在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相互流动,其工龄教龄在两类学校之间互相承认。公办学校教师申请调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经双方学校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民办学校教师申请到市区公办学校任教的,按福州市区中小幼学校公开招考教师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公开招考。

    民办学校教师可以申报评审相关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各民办学校须组建初级职务评委会。在业务培训上,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民办学校师范专业毕业的教师申请调离、出国等,服务期未满的免收其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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