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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试行教师流动制
2003-09-23    记者 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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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日前作出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始,在全市中小学试行教师流动制。这是该市为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

  长期以来,教师能进不能出一直是制约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的瓶颈,而且优秀教师大多集中在所谓的好学校,使得薄弱学校与好学校之间的师资力量差距越拉越大。为此,沈阳市决定建立基础教育学校干部、教师流动机制,利用行政手段,促进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

  据介绍,沈阳市试行的中小学干部、教师流动制度的范围包括: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其中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主;流动的条件是:教龄5年以上的中小学干部、教师,其中以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高级教师为主。同时,该市决定,从今年开始,被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的大中专毕业生,教龄满5年的必须交流,且每隔3年交流一次;校长交流的时限为3至6年。到2005年,符合交流条件的校长交流比例要达到50%以上,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交流比例要达到30%以上。

  沈阳市还规定,从2006年起,凡中小学申报职务晋升的教师,必须有交流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评选特级教师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校长和教师,必须具备在薄弱学校任职和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其他干部和教师在评职和晋级时,也要把其在薄弱学校的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予以优先考虑。同时规定,今后评定教师职称的指标要向薄弱学校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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