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成人教育相当普及,政府有项规定,凡是愿意接受成人教育的人都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一份额外的工资补偿。因为政府认为,一个人多学点知识总是对社会发展有益的,并且也有利于社会安定。
瑞典早在50年代就提出了建立适应劳动市场变化的灵活的教育制度的设想。1969年开始实施回归教育制度。70年代瑞典便着手各教育领域的改革,如成人教育注重充实劳动市场训练;完善公立成人学校;实施教育休假法;建立成人特别津贴制度;开拓从外界可以取得职业资格和接受职业训练的代替学校教育的途径等。
1977年进行高等教育改革,规定高校定员半数要吸收25岁以上的有4年劳动经验者(包括抚育儿女)者,使人可以不通过中等教育,而通过劳动途径进入高教。
教育休假法规定,自营者之外,应保障任何民间及公共部门的从业人员,在劳动时间内为接受教育而获得必休假的权利。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定时制职工。休假可用于接受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工会教育。对于休假期间没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根据课程和计划的长短之实际需要决定假期。法律还保障从业人员享受休假之后得以回复原来职务、地位和工薪的权利。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从业人员在休假期间未修完课程的情况。
对于参加回归教育的学习者,实施三种社会补助制度:劳动市场训练津贴,支付给接受劳动市场训练的人;学习资金,支付给接受中等后教育的人,或者在国民高等学校、公立成人学校、国立成人学校等后期中等教育机构学习的20岁以上的在学者;成人学习津贴,主要用于参加初等、中等水平的学习的低学历的成人。除此之外,参加学习小组损失了收入时,按时间给予补助,学习短期课程时损失的收入发放日额津贴。
瑞典成人教育如下种种类型:有志于教育的团体组织的学习小组;国家、地方及民间企业协同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实地职业训练;各种民众高呼等学校课程;劳动市场训练;国立、公立的成人学校;工会联合会的训练计划;广播、电视、函授学校所提供的各种课程。
成人教育的目的可概括为:使未能充分受到学校教育的年纪大的人能达到和今天年轻人同样的知识水平,得到补习教育的机会;向劳动者提供适应产业结构变化与劳动市场需要的职业教育机会,以及受到更高能训练和再教育的机会;给予国民不断改善本国政治、社会、文化生活的基础;使成人教育成为不限工作时间、家庭状况和居住地区的任何人均可参加的并有利于经济的事业。
瑞典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位于世界前十名之列,高速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的最大限度利用,也归功于良好的职业教育制度。
瑞典认为,职业培训是为工作进行的,本身也是工作的一部分,不仅可以免费,而且同样可以得到工资。瑞典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全是自主自愿的,特别是企业提供的职教资金超过政府支出的数额。除了一些有条件的企业自己举办任职训练和短期进修班外,大部分企业纷纷与学校合作,利用职教中心或职业高中的师资、教学条件和设备。职业学校设计了各种训练项目,作为“商品”向企业出售,或根据企业“订货”要求,设计出特别的训练课程。
瑞典有100多所劳动市场训练中心,目的在于培训没有专门技术的难以安置的失业者。由于中心对市场的需求非常了解,安排的训练项目很有针对性,大部分人在中心训练不到6个星期就找到了对口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