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北京市一中院合并审理山西考生王贞兰、常浩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行政处罚案第二次开庭。审判长在第一次庭审的基础上,再次就考生报考时是否知道考试规则、考场记录表上违纪事实的记录过程以及处罚决定做出前如何进行立案调查等问题询问了双方代理人。双方代理人分别进行了结案陈词。经过短暂休庭后,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原告报考时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考生应试守则及其有关处罚规则》,并且经过考场公示和当场宣读,原告应该明确由违纪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经过当庭质证,可以认定原告在考试终了时仍然继续答题,存在考试违纪的事实,监考人员曾对此进行警告和制止。被告在实施处罚前,对原告进行了书面处罚告知,原告接到告知后曾进行书面申诉,被告在调查核实后认定原告违纪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9条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4条之规定,对原告作出当年考试无效的处罚决定。被告的处罚决定虽然在立案形式上存在不足,但考虑到考试现场不可重复的特殊性,并通过庭审证明了原告的违纪事实。鉴于以上调查,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这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上个月连续四次被告上法庭后的首次宣判,我们将继续关注另外两起案件的审理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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