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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辽、滇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3-09-05    沈祖芸 刘玉 杨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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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日前举行学习座谈会。与会者形成这样的共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正在走上法制化轨道,对于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教委主任张伟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明显特征是在全面确定政府管理职责的同时,规定了政府渎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政府的管理职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这部法律的实施,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变全能政府、无限政府为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和服务政府,形成由政府、市场、教育机构、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新的监管结构,依照法律规范给予民办学校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减少行政干预。

  辽宁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开始实施之际,辽宁省教育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辽宁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努力解决当前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对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尽快修订有关规定、制度和政策,把《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定落到实处,保护和提高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实现依法办学,使民办教育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云南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之际,云南省有关部门日前举行座谈会,邀请部分民办学校的代表畅谈民办教育发展历程,展望《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民办教育的美好前景。

  民办学校代表在座谈会上表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法律地位的确立,令我们深受鼓舞。同时,也要求民办教育自身更要自强自立,加强内部管理,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昆明市提出下一步推动民办教育发展将从5个方面改进:要大力发展民办中小学校,改变民办中小学在校生所占比例较小的状态,尤其是要加大高中阶段的发展;要解决未经批准就开办简易学校的问题,改变低层次重复竞争的局面;努力改变民办学校师资队伍不稳定,学历达标率低,返聘退休教师多,结构不合理等状况;扭转民办学校办学特色不鲜明,缺少竞争力的现状;梳理产权不清晰,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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