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15日电(记者尹鸿祝 邹声文)“十五”期间,在占全国人口35%左右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将达到95%以上。这是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在“十五”期间定下的发展目标。
2001年4月,教育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等九部门联合制订了《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这一意见。
意见确定,占全国人口50%左右、已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农村地区,“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85%以上;占全国人口15%左右、未实现“两基”的贫困地区,积极推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60%以上。
意见提出,我国将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并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以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国家还将进一步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中西部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
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使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较大提高;积极支持幼儿教育、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其他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地区,要进一步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坚持以职业教育为主,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将作为“十五”期间我国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个重点。九部门要求继续办好现有的高等特殊教育学校(院)和专业(班),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实际需要,在高校新办特殊教育学院(系)或特殊教育专业(班)。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中,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九部门还对深化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加强领导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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