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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均衡遇"制度瓶颈" 需打破"利益集团"
2010-02-23    《瞭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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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均衡的最大困难不是理念或法律层面的问题,而是如何打破有碍教育公平的“利益共同体”

  2010年伊始,教育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具体描绘了力争在2012年实现区域内初步均衡,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基本均衡的“路线图”。

  其中,初步均衡是在全国部分具备一定条件的县域内、一些地市区域内率先实现阶段性的均衡发展目标;基本均衡是在全国大部分县域内、一部分地市区域内实现阶段性的均衡发展目标,东中西部义务教育发展差距也要相应缩小。

  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的负责人指出,所有的目标都具有阶段性特征,因为均衡永远是相对的。遵循《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把合理配置资源的重点放在区域内特别是县域内,是实现这些目标的保障。他特别强调:“推进均衡发展的任务比实现普及的任务,更艰巨、更复杂,用的时间会更长。”

  量化指标何在

  在业内人士看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存在的许多难点问题,要与推进均衡发展的主要措施对应起来予以解决,比如城市择校问题要与区域内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对应起来;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问题要与提高教育质量、实施素质教育对应起来;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问题要与合理调整、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对应起来。要目标适度,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对《意见》的上述解读,一些学者提出,义务教育要做到真正的均衡化,在操作层面不能没有便于监督检查“是否均衡”的量化指标,比如构建完善的教师定期轮换流动制度,不仅需要阐明教师流动的义务性,更要在流动的程序性、定期性以及待遇浮动方面予以量化。再比如同一区域内的生均培养成本相差在多大幅度内,可以认定为极不均衡、不均衡、基本均衡。还有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上任不久提出的“推动各地开展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就需要制订学校建设标准的量化指标,以使城乡间的学校基础设施不再有富丽与破旧的强烈反差。

  2006年施行的新《义务教育法》对均衡问题已有表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均衡的过程,本质上就是使义务教育回归到教育法律法规的框架中。比如对于择校,实践证明年复一年的严禁令起不了任何作用,真正意义上的治理在于改革义务教育的经费配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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