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应代表谁的利益?企业社会责任(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要靠法律强制还是道德约束?它的范围如何界定?
这些问题是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理论基础,也是目前国内外学者广泛关注的问题,11月3日下午进行的北京论坛2007“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分论坛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在分歧与共识中体现了高度的学术性。
“股东”还是“利益相关者”?
“stockholder”和“stickholder”是此次分论坛讨论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了。公司应该为谁服务?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企业社会责任正当性的理论基础。在传统的理论框架下,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的最终目标,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这一理论越来越受到挑战。与会学者就这一话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William Blair教授发言
“最好的方法是让公司认识到履行社会责任会最终导致商业上的成功”,英国大法官William Blair教授认为,公司如果只关注短期回报反而不能长久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应该使利益相关者受益。来自美国的Randall Morck教授非常强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二战后德国和日本不只关注股东,还关注利益攸关方,从而取得了巨大成功,所以要以和谐的心理进行和谐的工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雷兴虎教授也指出,企业不只是盈利组织,更是利益共同体,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虽然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但不同的声音依然存在,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史际春教授认为:盈利是企业的本性,不能苛求企业和企业家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
CSR:法律强制还是道德约束?
公司代表谁的利益自然衍生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界限问题:企业的社会责任到底应该法律强制还是道德约束?CSR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
大多数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通过法律强制完成,要在立法上给予明确的规定,并在司法上进行严格的执行。雷兴虎教授认为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定责任,但其中要有道德义务的指导。北京大学法学院楼建波教授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对新公司法的第5条进行了文义解释,楼教授认为:新公司法的整个第5条都是在阐述企业社会责任,其中包括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公益慈善三个层次。
史际春教授坚持企业责任弱化的观点,他认为,“只有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他们承担社会责任,社会对企业的要求无法通过法律来强制,道德力量对企业的约束更大,因为事关其声誉。”
“法律只能惩罚和阻碍坏的企业,但不能制造好的企业,要靠环境、社会利益等方面努力综合实现”,“法律仅仅能够保护职工利益不受侵害,但还没有保证职工的主动参与权”,以香港大学张宪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坚持法律和道德综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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