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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的公司治理,是移植、模仿西方已实践成功的模式,还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土情况加以创新?11月3日上午,“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分论坛中,中、日学者对就不同的话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证,却达成了共识。
朱炎生:独立董事制度需要“当地化”
来自厦门大学法学院的朱炎生教授指出,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是借鉴英美法系传统国家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起来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元的,其核心功能是解决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而在中国,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份持有呈现双向及缩短化发展现象后,为有效解决持股极端集中的控制股东与持股极端分散的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公司内部的结构优化。
朱炎生指出,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必须进行“当地化”,根据我国所面临的特殊股权结构,立足于解决公司收益的公平分配问题。中国的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需要重新划分。
金子由芳:“移植”只有具备成为“活的法”的定制主动性才有意义
来自日本Kobe University的金子由芳对日本中小企业在亚洲投资进行了分析。
她指出,西方模范法律被人们普遍认为是“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然而,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西方模范法律在亚洲国家的移植以及这个过程中却出现的种种问题。金子由芳分析了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越南在移植西方法律进行公司治理的案例,强调说,亚洲国家正式立法上的移植或者趋同,如果在当地的商务实践中缺乏使其成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活的法”的制定主动性,缺乏与当地文化习俗的融合,将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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