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要追求利益的,而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也已成为人们普遍的呼声。那么,承担责任是否要以牺牲利益为代价呢,二者是否一定是相悖的?在11月4日上午“全球化趋势中企业的跨国发展战略与社会责任”分论坛中,学者们纷纷给出了自己的答案。
来自四川社会科学院的周友苏认为,应当尊重公司的营利目的,寻求公司被动承担义务向主动尊与利益相关者的社会合约的转变。他指出,盈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不能只强调社会责任而忽视了其盈利性。当然,尊重公司盈利为目的并不是否定公司社会责任。资方、劳方、消费者、公众等之间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是利益的共同体。任何一方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都可能导致公司经济目标难以实现。在全球化趋势下,着眼于公司营利目的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关系诠释的一种超越是实现效率目标下的公平追求。
来自南京大学的范健在点评时指出,公司的利益追求与社会责任是一致的,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塑造自身形象有着重要作用。
来自西南财经大学的吴越将公司责任从法律意义、伦理意义、公司内生责任三个维度进行解构。他引用清华大学学者王保树的观点,即公司的第一位责任是服务于股东的利益,而作为第二位的责任才承认对债权人、员工、顾客以及其他方面的责任。吴越指出,在公司责任维度中,真正决定公司履行法律上的社会伦理责任的仍然是公司的自我约束机制和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会形象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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