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新闻:某地为了有效遏制中小学生失学的现象,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将失学儿童的家长推上被告席,法院判决家长败诉,责令其将孩子送到学校上学。也许过不了多久,我们还可以看到“政府状告失学儿童家长”新闻的另一个版本——外地人员某某长期在北京经商,既没有把孩子送回原籍读书,也没有为孩子办理在北京的借读手续,致使孩子失去了正常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将某某推上被告席,法院判决某某败诉,责令其立即配合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
之所以设想“政府状告失学儿童家长”新闻可能出现另一个版本,是因为北京市政府已经和正在采取多种措施,为解决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创造必要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继今年3月底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之后,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最近又联合发出通知,就贯彻上述《暂行办法》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应依法送子女回原籍读书,或按一定程序在北京为子女办理借读手续,保证他们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不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暂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执行的,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这就是说,保证流动儿童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既是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流动儿童流动地所在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既然政府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将本地失学儿童的家长告上法庭,那么,在同样必要的时候,政府也可以将在本地失学的流动儿童的家长告上法庭。
与家长相比,政府其实在落实《义务教育法》方面负有更多、更大的责任。针对一些地方的“政府状告家长”案件,不少人也从家长的角度反问政府:假如政府为当地的义务教育创造了良好条件,假如学杂费不是高得令家长无法承受,家长怎么会忍心看着自己的孩子失学呢?参照这个思路,我们同样十分关心,流动儿童“流动地”所在政府能为他们创造什么样的受教育条件。《北京市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规定,区县教委在制定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每年的入学计划时,要统一安排、统筹协调流动儿童的借读问题,加强对学校接收流动儿童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中小学要承担起接纳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入学就读的责任,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情准予缓交或减免借读费。总之,政府不但要做流动儿童家长的工作,保证流动儿童“要上学”,而且还要大力支持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工作,保证流动儿童“有学上”、“上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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