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前,教育部公示了首批六所高校的大学章程。公示后,很多人认为其内容空泛,引起了一些非议。大学章程究竟该采用怎样的形式、如何制定?我国大学章程未来的建设之路究竟该怎么走?
不久前,教育部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等六所高校的章程进行了评议,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去年《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施行后首批提交教育部核准的章程,反映了我国大学章程制定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和实质性的进展,但总体上看,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工作仍任重道远。
大学章程是自我治理的“宪章”
从公示的这六所高校章程的实际反馈效果看,其评价褒贬不一。笔者认为,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是一项系统繁杂的工程,不仅需要完善的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作为章程实施的有力保障,还需要现代大学制度及合理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多方监督机制等配套制度作为支撑,从而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已公示的大学章程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也为后继者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借此东风,笔者对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的必要性等现实问题,及如何在当前环境下推进大学章程的制定并实施等,做一些思考与探讨。
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都对大学章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大学要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办学。大学章程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大学章程既能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又能确保办学宗旨、大学内部管理体制及财务活动等重大、重要的问题有章可循,使学校建立在依法依规办校的基础上。它上承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下启学校规章制度,是大学办学的纲领性文件,是大学成为法人组织的必备条件,是政府、社会及大学自身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之所以强调大学章程制定的重要性,从法理上说,它是政府对大学实施影响的产物,是连接大学内外制度的纽带;对于大学自身,则是大学依法自主办学,大学自我治理的“宪章”。
但我国的现状是,千余高校“无章办学”由来已久。截至2011年,全国仅有26所公办高校制定了章程,而这些章程由于无统一具体标准,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定程序不合法、内容不科学、实施不到位等问题,既不符合国际高等教育的通行惯例,也不符合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的三大转型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必须要正视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大学中党委、行政、学术、社群系统等的关系,如果没有一部协调各关系主体的“法律”来规范大学治理中不同主体的权利边界,就有可能造成不同主体之间权利的错位、关系的越位或缺位;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也促使我国大学越来越积极寻求发展的自主性和多元化。此时,大学章程便建立起了高校与政府之间的一种“合约化”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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