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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大学章程:如何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互补
2013-12-23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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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大学章程⑩

如何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互补
——大学章程制定中的难题与突破之三
 

  如何科学认识和正确处理高校中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更好地促进高校学术活动和鼓励学术创新,是大学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难题之一。

  本文就标题已经阐明的观点即二者应为互补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进行分析。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不可或缺,在高校学术活动中各具独特作用

  高校学术的内在特征需要学术权力。

  一是学术的专业性。对高校各自的知识体系、内在逻辑、发展规律、存在价值和学术贡献,只有身在其中的专家学者才有充分的发言权。

  二是学术的专门性。高校学术的专门性体现在它的研究深度和学问深度,只有深入其中的专家学者对它才有充分的发言权。

  三是学术创新的周期性。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创新通常需要较长的周期,只有献身其中的专家学者才能耐住寂寞,才会更加理解和尊重同行。

  四是学术成果认可的渐进性。高校学术成果的社会认可,遵循着学术发展的一般规律,即通常总是从被少数人理解和认可,通过实践的检验,逐步走向被多数人认可,走向被社会普遍认同。

  正因为此,高校学术需要学术权力的保护和支持,需要通过学术权力的调节“养”一批具有上述特性的专家学者,这也是一个伟大民族产生伟大学术的需要,是一个伟大国家着眼长远的需要。

  还应注意到,高校学术的外在功能需要行政权力。从学术的社会服务功能、学术的国家服务功能和高校自身服务功能来看,高校学术的内在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行政权力进行调节,尤其是一些事关高校发展全局、长远发展战略的学术活动,在暂时未被其他学科、专业领域学者理解和支持的情况下,需要行政权力从学校整体利益、从服务国家和服务社会的高度予以保护。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对高校学术都存在可能的负面效应

  当前,要抓准行政权力对高校学术负面效应的要害。一些人批判高校学术中的行政权力,并不是反对外行领导内行,也不是忽视行政权力对高校学术的必要性,而是反对行政权力的滥用,如学术资源被高校的一些行政领导贪占,学术资源配置中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高校学术中的过于功利化和短视等。这些都不是行政权力自身固有的。在坚持行政权力对高校学术必要性的前提下,完全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来防范、抑制以致尽可能杜绝在高校学术中对行政权力的滥用。当然,也有一些人认为行政权力妨碍了高校学术自由。这易导致对高校学术中行政权力必要性的否定。中外的任何一所高校,都是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条件支撑的可能,通过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共同参与,来引导其成员个体学术的自觉的有序集合,建设基于个体学术的学术集体。就此而言,行政权力在维护集体学术利益的同时并不必然妨碍其成员个体的学术自由。我国高校学术在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中获得举世瞩目的巨大发展就是例证。当然,这并不是说不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恰恰相反,需要通过高校学术制度的创新,释放其成员学术个体和学术集体的更大创造力。本文认为,对于高校学术而言,行政权力自身的负面效应要害在于:一是行政权力可能过于关注高校学术的外在功能而未能给予高校学术内在特征以应有的重视;二是受到行政权力行使主体的专业限制甚至学识限制而未能给予其不甚了解却又应当重视的学术领域以应有的支持;三是行政权力强势的惯性可能造成在学术活动中的无意识“越位”,使学术权力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互补性是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相互关系的准则

  首先,应当保障学术权力能够依照学校章程在高校学术事务中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一是要保障学术权力能够参与本校学术决策过程的各个环节,能够在学校学术事务中从高校学术内在特征和规律的角度充分表达意见、建议和诉求,能够拥有对学校学术事务的表决权。二是要保障学术权力能够有效防范行政权力在高校学术中的滥用,除了参与学术事务的决策外,还应当建立以学术权力为主的学术资源配置监督机制。三是要保障学术权力能够通过提供学术事务决策的论证、质询等,使行政权力防范自身在学术事务中的负面效应。

  与此同时,应当依法明确行政权力对高校学术事务负责。高校管理体制与运行的调节机制决定了高校学术既需要学术权力又需要行政权力。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法律规定校长对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负责。这就决定了校长作为行政权力的首席代表,必须对包括教学、科研在内的学术活动负责。行政权力对学术负责,这与“学术行政化”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是排斥或弱化学术权力。在尊重、维护和保障学术权力对高校学术进行调节的同时,行政权力对高校学术进行适度调节,以鼓励学术创新,确保学校整体学术目标的达成和功能的履行。

  此外,要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互补,在学校章程制定中还需要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应对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各自在学校学术事务中的权力和责任做出规定,不应仅赋予权力而忽视责任,防范二者都有可能的缺位、错位和越位。二是应对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互补的载体做出规定,它的组织建设形式应当以是否能够将高校学术的内在特征与外在功能有效统一为标准,以能否防范二者各自缺陷、真正有效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为目的。(文新华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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