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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谁的孩子谁抱走
2002-08-08    记者 张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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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年前,一位西安民办高校的董事长专程跑到郑州,只为向黄河科技大学校长胡大白请教一个问题:“你说我这学校的教学楼是建还是不建?建吧,建起来我又带不走;不建吧,老让几千名学生打游击也不是办法。”

  这位董事长就等胡大白的一句话。胡大白不语。她带着他在校园里转了三圈,然后说:“你要真是把办教育当成一项事业的话,教学楼就该建;否则,你就看着办吧。”回到西安,这位董事长就甩开膀子干起来了。

  他就是西安外事学院的董事长黄藤。

  几年后的今天,未用国家一分钱,西安外事学院已拥有66.7公顷景色优美的校园、18万平方米的建筑,固定资产两亿多元,在校学生达1.3万余人。

  黄藤当初的顾虑主要来自《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民办学校的产权所作的界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教育机构的财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财产相分离,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社会力量办学。”

  简而言之一句话:不论什么样的所有制投入办学,学校资产都是国家的。

  业内人士认为,产权问题是民办学校发展中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关系民办学校是否能保持长期稳定发展的大问题,有必要修订《条例》的这一规定。

  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理论室原主任张志义向记者详细解说了目前关于民办学校产权问题的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办学校财产归国家所有。因为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只是政府办学行为中的一个支流,学校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从属于出资者的经济身份,所以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资产拥有者和分配者仍然是国家。

  一种观点认为,民办学校是办学者筹建的,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积累,学校的全部资产应归办学者所有。因为按照《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学校的私有产权也应得到保护。

  一种观点认为,要尊重事实,国家、集体、私人,谁投入产权就应该算谁的,只有如实分清才叫产权清晰。产权者的义务是有责任保护学校财产不受侵犯,维护财产管理制度,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维护学校职工的权益。

  其实,民办学校的“校产性质及归属”问题,在我国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一些地方性的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当中,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我国民办学校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校产问题又直接与出资办学诸多方面的权益相关联,因而这一问题就显得特别突出。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教育室副主任侯小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处理这个问题时的原则是:谁投入归谁所有;社会捐赠、资助、学生学费及其增值部分归学校所有;不管校产归谁所有,在学校存续期间,全部校产归学校管理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撤走。

  侯小娟说,《草案》规定,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基数只是举办者的投入。《草案》不允许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投资者撤回原始投入,但可以转让,转让之后就不具有举办者的资格了。学校停办时,首先要清偿校产,主要照顾民办学校师生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偿还,这表明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支持。至于校产增值部分的处理,增值的不能都归举办者。因为校产的来源是多方面的,增值中有国家资产产生的增值和捐赠产生的增值。

  业内人士认为,《草案》澄清了民办学校的创办者在这一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并据此对创办者的办学行为加以规范,避免了在民办学校的办学过程中,因为校产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也可防止个别创办者将办学的经济收入和学校的财产完全视为个人私有财产并据为己有,甚至转移办学经费的现象发生。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别人屋檐下起步”的燕京华侨大学就曾经“因校舍条件不够格”而伤透了心。

  这所学校曾经无国拨资金、无国家编制、无校舍、无国家认可的学历,仅靠几万元的贷款开始办学创业。10余年来,燕大为社会输送各类人才3000多名,其中80%在涉外单位就职。1993年,燕大曾被上报到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委会对该校的教学成果表示满意,但同时认为该校校舍设施差,不具备学历招生认定资格,将其排除在外。1994年,燕大再次申报,但仍因“校舍不够条件”而落选。

  从此,“伤透了心”的燕大不再热衷于获取学历招生资格。校长吴吟韶说:“通过参加学历文凭考试,我们的学生照样可拿到国家承认的文凭。”

  不过,令吴吟韶感到欣慰的是,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燕大无校舍的局面可望成为历史。在北京市政府和海外侨胞的大力支持下,燕大已征得建校用地132亩,拟建校舍8万平方米,第一期综合教学楼3.7万平方米已经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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