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12日电(记者朱琦 实习生王茜)在今天闭幕的数字图书馆国际研讨会上,来自各国的图书馆和计算机专家就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及解决对策作了专门讨论。
作为随网络、计算机、知识经济应运而生的产物,数字图书馆将图书资料数字化并加以储存,通过网络由用户读取。在这个虚拟的图书馆里,用户只需轻轻点击鼠标,便可以自由查询和阅读图书资料。
根据目前各国的现行法律,图书资料的出版、流通和使用都与版权密不可分,因而数字图书馆的图书资料也存在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在本次研讨会上,一些专家认为数字图书馆将作品数字化后,发布到网上供用户浏览,是否要得到作者许可,关键在于网络传输是否构成复制。美国权威部门认为无论是否拷贝都构成复制,中国则接受欧洲的观点,认为只要没有下载就不构成复制。
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明确规定,作品在网上传输仅属于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权利,将作品上网向公众传播,需经权利人许可,否则就是侵犯著作权行为。
来自印度的图书馆专家康斯坦丁·尼安博格认为,除了数字媒体与版权人签订许可协议,确定其使用对象、时间、地点范围等外,还应该采用技术措施对数字化资源进行版权保护。现在常见的技术措施主要有付费浏览、数字水印禁止下载复制等。
同时,很多专家指出这个数字化进程中应有法可依。
中国在数字图书馆兴起之初就开始修改和制订相关版权保护法律,对网上著作权的集体声明也在尝试中。中国版权信息网发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公告,在一个图书馆和作者熟知的网页上公布著作权集体声明,并提供方便快捷的搜索引擎,作者可以自由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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