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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义务教育的融合产品属性及其投入
2003-05-07    张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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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融合产品集私人产品要素和公共产品要素于一体。义务教育是一种重要的融合产品,就制度而言,它具有公共产品要素,而就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而言,又具有私人产品要素。由于市场失灵,义务教育中的公共产品要素往往投入不足;但是,政府失灵也同时在直接或间接地表现与义务教育的发展之中。在传统的政府投入体制下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的垄断格局,借鉴国外“教育券”计划,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中寻找二者的相互补充,是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均应着力探索的新问题。

  [关 键 词]  义务教育  融合产品  义教券  投入

  [作者简介]  张学敏,西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博士(重庆   400715)

  

  (一)融合产品

  在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资源配置主要包括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配置。两类不同部门的资源生产出两类不同性质的产品: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和私人产品(private good)。广义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分别包括“产品”和 “服务”(service)(或“劳务”)两个方面,但本文简单地称作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可用公式简单表示它们的基本特征:

  xs和ys分别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总供给,n为消费者人数,xi和yi为个人i消费公共产品x和私人产品y的数量。则,xs= x1 = x2 = … = xn(式1),而ys = y1 + y2 + … + yn (式2)。

  式1表明,公共产品x的总量一旦提供出来,它可以被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等量消费,即,个人在消费公共产品时相互间不排斥、不竞争;式2表明,私人产品y的总量一旦被提供出来,若被社会中的第一个人消费了y1单位,那么,其余的人就只能在(ys- y1)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了,即,个人在消费私人产品时是互相排斥和竞争的。

  可见,纯粹的公共产品特征主要反映在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方面,属于集体消费或等量消费。这种特征,从《牛津经济学词典》(Oxford Dictionary of Economics)中将公共产品用作复数(public goods)而私人产品用作单数(private good)亦可看出。①

  以上利用产品的消费特征对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分类,从理论上是周到的,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却有很多产品很难简单地将其归于某一种。比如,接种(天花、乙肝等)疫苗,首先受益的是接种者本人,但同时也为与他接触的所有人及全社会带来减少疾病传播源的好处。我们不能把接种疫苗简单地视为私人或纯公共产品,它的效用在自己充分享用的同时也被众人所共同享用。有将这样的产品称作“准公共产品”之说,这显然是在已经承认其公共性的前提下而承认其私人性,因此,其中的私人性只是附属成分,并没有准确表达出接种疫苗这类产品的真实特点。对此,也有“混合产品(mixed goods)” ②之说,但混合产品也不是最好的表述,因“混合”仅体现各要素相加。一方面,这类产品在消费上排他的合理性低,且因科技进步使之成本较低,竞争性不强。另一方面,它在消费上具有个人行为,可能受科技水平限制而产生竞争,出现一定程度的排他现象,但排他的结果又不像收看闭路电视等,某人虽被排除(不收看电视节目)却不会对他人造成明显的坏影响,而不接种疫苗便可能成为疾病传播源,使众人受损。可见,接种疫苗这类产品在公共和私人之间很难区分出明显的界限,其特征既不在于首先承认公共性的“准”的意义,也不在于像做加法似的“混合”,而在于其私人产品要素和公共产品要素的“融合”,是融合了私人产品要素和公共产品要素于一体的产品。笔者权称此类产品为“融合产品” ③。

  (二)义务教育的融合产品属性

  义务教育是国家以法律保障对学龄儿童实施的一种具有普及、平等、强迫、无偿、最低限度和世俗性等多方面特征的教育制度。作为制度安排的义务教育具有强烈的公共产品特征。

  首先,从入学受教育看,作为制度,它是向整个社会共同提供的,全社会成员有平等权利享用其效用,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集团或个人享用。或不能按照谁付款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排他,限定为之付款的个人、或集团享用这一制度。因而,义务教育制度的效用难在众人之间进行分割,其消费具有非排他性,属于集体消费或等量消费。

  其次,从读书后对社会的贡献看,义务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弘扬本民族文化、传播人类科技和文化基础知识、提高大众的民主意识,等等,最为重要和直接且无可替代的手段。这种效用,被全社会成员共同、平等地享用,而不能将其分割后分别为某些集团或个人拥有。在较大范围的消费上不仅具有非排他性,而且具有非竞争性。

  再次,进一步看,如果以上两点较多从需求方面考虑,则义务教育的强迫、无偿、最低限度等特征,还从供给方面表现出全体社会成员集体消费或等量消费的无选择性。

  勿需赘言,仅此足以让不少学者将义务教育看成了纯粹的公共产品,或者,在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时,将后者视为准公共产品,前者视为纯粹的公共产品。④

  看到并充分肯定义务教育的公共性特征至为重要,为保证义务教育的政府投入责任、促进义务教育有效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但问题在于,认识义务教育的产品属性不能仅从法律制度出发,至少也应该区分“义务教育制度”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之间的不同。前者——作为制度——毋庸置疑地表现为纯粹的公共性,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可能特殊,都只能作为社会成员之一与其他所有成员共同地、等量地享有这份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后者——作为某一阶段的教育——除了具有前者的纯粹公共产品属性,同时还具有很强的私人产品属性。即便是义务教育制度,也不能排除竞争,很难将义务教育视为纯粹的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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