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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治高校学术腐败
2002-01-31    湘潭工学院 宋元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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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学术腐败近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贬损了学术的崇高形象,严重阻碍了学术的健康发展以及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应引起我们的注意。我们必须深刻剖析高校学术腐败的严重性及其危害,认真探寻其滋生和蔓延的主客观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予以防治。

  高校学术腐败现象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他人代笔、买卖书号、徇私关照、项目垄断、虚假鉴定、内定奖项、近亲繁殖等八个方面。其滋生和蔓延绝不是偶然的,除了受社会腐败现象的不良影响之外,还与学术道德严重滑坡、知识产权观念薄弱、相关法规缺失、监督机制残缺不全、编辑出版制度松懈、评审机制漏洞、立项管理不科学、成果鉴定主体错位、学位授予机制不严密等方面有着密切关系。可见,防治高校学术腐败是一项系统而持久的工程,必须从多方面入手。

  1.加强道德教育,培养学术精神。学术腐败问题首先是个人的道德品质问题。提高广大高校师生的学术道德水平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首先,要借时下正在广泛开展的公民道德教育之机,尽快出台专门的《学术道德规范》。其次,要在高校师生中深入开展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教职工政治学习计划和学生“两课”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其三,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要带头开展健康积极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健康的学术环境。

  2.健全教育职员制度,实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分离。对高校党政管理人员的评价,主要看业绩。不要以论文、著作、项目、科研经费作为其评价标准,通过健全职员制度,解决他们的待遇问题。这样有利于行政人员一心一意搞管理,专业技术人员专心致志搞业务。如果高校领导从行政岗位上退下来,可根据其实际业务水平评聘管理等相关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这样,可以在制度上防止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混淆和交换,减少学术腐败机会。

  3.健全相关法规,加大惩处力度。尽快建立专门的惩治学术腐败的法律,或者尽快在《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中完善惩治学术腐败的内容,增强其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惩治学术腐败有法可依。同时,着手完善和统一相关学术规范,主要包括论文著作写作规范、论文著作评审规范、课题立项规范、成果鉴定与评奖规范等。对论文著作引文标注、稿件评审和处理、课题立项的组织实施、成果鉴定的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特别要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和处罚方式等进行具体界定。

  4.成立专门机构,拓展监察渠道。在学术监察方面,国外有专门的学术打假机构,它们的任务都是专门制定、宣传、执行有关学术规范,监督检查各种学术腐败防治情况,受理并调查学术违规举报,处理学术违规人员。我们也可以建立类似的专门机构,还可将这一机构与教育部门的监察机构合并,扩大其职责和职权范围,使其能很好地履行学术监察之责。此外,我们还必须积极拓展其它监察渠道。(一)建立公示制度。在职称评定、科研立项、成果鉴定与评奖、学位授予等学术评审中,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对申报材料、评审标准、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公示,增加评审透明度。(二)建立申诉和听证制度。改变现行学术评审工作中,申报者无法知晓评审的标准和过程,只能听命于评委的评审结果的局面。由评委接受申报者的质证,让落选者享有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评委评审的公正,减少甚至避免学术评审中的腐败现象。(三)加强学术活动的舆论监督。在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上定期公布高校学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四)建立举报奖励制。凡举报属实的,酌情给予奖励。

  5.建立评审专家库,实行双盲评审。根据论文著作评审、职称评审、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以及学位授予的不同要求,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将每个专家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廉政情况、履行职责情况登记在册。同时,对评委的每一次评审结果计分,并把得分高低作为评判评委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在评审过程中,可借鉴俄罗斯国家鉴定科研咨询中心“独立、秘密进行”鉴定工作的做法,评审工作组织者既不向评审对象透露评审专家的任何信息,也不向评审专家透露评审对象的任何信息。每次参加评审的专家临时抽签决定,单独通知到本人,并且迅速集中,以减少泄密机会。

  6.建立项目招标制和绩效评估制,改革立项管理机制。无论是政府项目还是企事业单位的项目,都实行招标制。对于重要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对小型项目或保密项目实行邀请招标。避免立项中的腐败行为,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与此相配套,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政府主管部门只负责基础性研究、有关国家长远利益的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把目前大部分课题划归企事业单位自行立项和管理,由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要建立绩效评估制。在对项目进行严格中期检查的基础上,还应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估机制,制定严格的成果鉴定和验收标准,并将项目研究的成功率和研究者的学术信誉以及今后投标的资格直接挂钩,以确保项目完成率和国家的投资效益。

  7.成立中介机构,改革成果评价机制。依法建立成果评价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为独立法人,具体负责学术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只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法规和政策,对鉴定、评奖过程以及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处理鉴定、评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这一方面可以使政府主管部门超脱于日常事务,提高工作效率,正确行使职权,减少“权力寻租”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成果鉴定、评奖工作接受有效的监督。为此,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成果评价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和管理规定,为成果评价中介机构脱颖而出提供政策依据。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需要成果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委托方,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由具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来组织科技成果的评价、评奖。并建立对中介机构进行不定期限的检查和抽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

  8.整顿学位授予秩序,防止近亲繁殖。对高校学位授予中的招生环节而言,首先,要完善相关政策,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各种招生的政策。对招生种类、招生条件、招生秩序加以严格规范。其次,要改革招生管理模式。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由管高校招生计划的审批向管高校办学条件、办学能力的审核转变,从师资、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办学用房等方面对高校招生进行严格约束。其三,严格取缔招生高校举办的各类考研辅导班,防止泄题、防止“花钱买分"现象。其四,要实行招生回避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一般不许报考本校的研究生,不搞本硕连读、硕博连读。就高校学位授予中的毕业环节而言,一要严格规定硕士、博士,特别是在职硕士、博士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在校修满一定量的理论学时与取得相应的学分,才能取得论文资格。二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设立博士论文资格制度,博士研究生获得论文资格以后就可以离校就职;完成学位论文后,提出申请,由原培养院校组织审议,决定是否准许答辩;答辩通过再授予相应学位。这样,不仅可以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缓解高层次人才需求矛盾,而且可以节约教育资源、保证博士论文的质量,克服现存制度的诸多不足。三要建立学位论文及评审意见公开制度。借鉴上海大学的做法,将硕士生、博士生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的评语、评阅老师的评语汇编成集,公开出版,以便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总之,高校学术腐败披着“学术”的面纱,具有极大的潜伏性、隐秘性和危害性。只要我们掌握了学术腐败发生的规律,从具体政策、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上防止腐败的滋生,高校学术腐败这个“毒瘤”是可以逐步剔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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