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的高等教育模式正向着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为人们提供更多、更方便的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方向发展。
因此,公办高校、民办高校,全日制学校、业余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夜大学、自学考试等各种不同的办学模式共同发展起来。不同类型的学校已初具不同的功能侧重,不同类型的学校也有着不同的服务方向和培养目标。
但既便如此,仍未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对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有人把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过程比喻为:“70年代没有桥、80年代独木桥、90年代公路桥、21世纪立交桥。”可见,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模式已突破完全传统意义上的学校教育,正向着发生深刻变化的现代教育的方向发展。
模式之一:自考助学形式
80年代初,我国创立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自学考试给未能步入普通高校的有志青年和从业人员注入了自学的动力。为广大社会青年提供、创造了学习的园地。由于自考是国家面向社会的认定高等教育学历资格的考试,具有权威性、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吸引力,从而也带动了一批以自学考试辅导为初衷的民办高中后教育培训机构的迅速发展。这类学校多为省、市、区审批,统称为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目前该类学校占全国民办高校总数的2/3。由于上述学校的学员入学不受国家招生计划的限制,宽进严出,培养与考试相分离,所以形式灵活,也能推动民办学校提高教学质量,使高等教育学历体系扩展到社会。但就其考试的方法、内容、形式等仍需在实践中加强研究改进,不断完善。
模式之二:文凭考试形式
根据民办高等学校教育不断发展并提出要求国家承认学历的愿望,为体现对社会力量办学的扶持,从允许办学又要保证质量和水平的思路出发,1991年6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致函北京市人民政府,委托北京市对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高等学校教育进行学历文凭考试的试点工作。
北京市于1993年开始在15所民办高校15个专业中试行学历文凭考试,1995年底首届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在北京市民办高校试点的基础上,该项试点相继扩大到辽宁、上海、四川、陕西等省、市的民办高等学校。
到1999年全国已有18个省、市开展了此项工作,学校数达370多所。文凭考试是学校办学与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教育形式,它有别于传统学校教育又不同于完全的自学考试。它力图试验一种国家考试为导向,民办高校为依托,宽进严出、教考分离为特点的办学模式。在学校总体水平尚未达标时,为保护办学者、上学者的积极性,为坚持国家宏观教育质量的标准,采取国家、省级、学校三级考试的办法,对学生及学校教育质量进行客观评价,三级考试合格者,国家承认其学历。
实践证明,这是对民办高等教育实践管理、对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促其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模式之三:传统普通办学模式
1993年8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家鼓励设置专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本科层次的民办高等学校,其标准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并指出:“民办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享有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高等学校招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纳入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国家承认学历。”
1994年2月,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了民办黄河科技学院。这是《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发布后,审批的第一所民办高校。1999年依法审批的国家承认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达37所。
2000年3月,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的评议结果,教育部同意在民办黄河科技学院基础上建立黄河科技学院。值此,国家教育部批准该校为第一所由专科层次升为具有本科层次办学资格的民办高校。
200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包括审批: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省属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学校。同年三月,教育部颁发《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审批高等职业学校权力的下放,将会使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数量有所增加。
模式之四:延伸办学形式
近年来,某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在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二级学院”的办学模式。它依托现有的普通高校延伸办学,试行民办学校运行机制。“二级学院”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区、独立核算,单独招生、编班,教学相对独立。学校用企业资金建校,以学费收入进行日常运转。这种形式,有利于建设初期的经费筹集,能以较快的速度建校,也有利于规范教育、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还可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挖掘公立大学师资等潜力。
这种模式,体现了普通高校的智力优势、品牌效应(即多年来凝结的社会信赖感)与市场体制筹资优势的有效结合,且伸缩性较大。如:经过若干年的实践,“二级学院”有可能脱离母体独立办学,也有可能办不下去,此时,母体可收回办学权、终止办学。但对其法人地位、文凭发放、条件要求等方面尚需不断认真总结。
总之,民办高教利用国办高校的条件共生、互利地发展,有利于探索高等教育发展形式的多样化,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模式的创新,也有利于建立不同类型学校模式共同发展,共同办学的体制。在探索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步伐。
《中国教育报》2001年10月3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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