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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童工现象:贫困“拐跑”孩子
2002-12-20    刘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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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日,我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

  ●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农村,不少父母认为让未满16周岁的孩子外出打工挣钱“天经地义”

  ●只有从制度上让广大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未成年人打工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

  像15岁的李丽这样以亲戚、老乡等名义出现的童工,在社会上并不少见

  12月1日,15岁的李丽正在她姨妈开的理发馆里忙活。因为家里穷,她初中没毕业就从山东阳谷县老家来到姨妈开的理发店帮工,每月有200元工资。

  李丽的工作主要是“打杂”——招呼客人、烧水、帮客人洗头。“李丽还不到16周岁,你在使用童工,这是违法的,你知道吗?”笔者试探着问李丽的姨妈。

  “俺的亲外甥女,又累不着她!这犯什么法?”她的姨妈说。

  像李丽这样以亲戚、老乡等名义出现的童工,在一些地方并不少见。据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童工主要分布在玩具、装配、服装、饮食、建筑等行业。用工者声称,他们有大人比不上的“优点”——手指灵活、眼睛好、胆小、容易管理……

  就在笔者见到李丽的这一天,12月1日,我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开始实行。根据《规定》,李丽的姨妈属非法雇用童工,须受严肃处理。

  我国始终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在立法和实施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方面,政府均采取了积极的行动。为了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实施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去年10月对此《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新《规定》对使用童工的现象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一经发现,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标准对用工单位给予处罚;如果用工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的,要按照每名童工每月1万元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果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另外,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就要受到5000元的处罚。而1991年的《规定》则没有罚款标准和金额的规定。《劳动法》第15条也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含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是,对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当笔者把有关法规的内容介绍给李丽和她的姨妈时,她们却表现得平静而冷漠。

  一方面,是日益严厉、周密的处罚措施,另一方面是若隐若现的童工群体——烤肉串的、兜售鲜花的、在工地上打零工的,他们瘦小、单薄的身影,仍在不经意间屡屡进入我们的视野。

  杨红,曾是一家农药厂的童工。提起痛苦的有机磷中毒经历,一家人都不堪回首

  杨红今年14周岁。现在,她是历城职业中专的一名学生,而在8个月前却是一家农药厂的童工。由于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今年4月中旬,刚刚“上班”才一个月的她,就因为有机磷中毒而住进医院。

  “她当时像疯了一样,说医院里有炸弹,一个劲地往窗台上跳,她要逃生!”杨红的父亲杨延禄痛苦地回忆说。

  那天,正上着班,杨红觉得肚子疼,呕吐不止,被送到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当时,她手掌颜色褐红,伴有手掌皮肤脱落,而且情绪烦躁,用她父亲的话说,“像个精神病人”。

  杨红回忆说,那个工厂生产氧化乐果等农药,她的工作是给药瓶子贴标签。在她发病之前,也有别的工人病倒过。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对事情作了处理。

  记者眼前的杨红扎着一条小辫子,脸蛋胖乎乎的,活力十足。但是,她和她的父母心里还是藏着抹不去的隐忧——出院后,杨红常常在吃饭时感到胃疼,隔半个多月发作一次。一家人说,当时经不住药厂劝说,没治利索就不顾医院反对出院了,现在想,当时如果不出院就好了。

  杨红的父亲介绍说,当时,杨红和她的姐姐都在上学,家里靠种菜为生,微薄的收入实在供不起她们了。于是,杨红没上完初中就辍学回家,幻想着挣点钱帮家里减轻一点负担,没想到遇到那么倒霉的事,到现在医药费还没算清。

  现在,杨红的父母再也不想让孩子出去遭罪了,“孩子太小,得上学,工作的事等她长大了再说吧”。于是,他们让杨红去上中专,学点知识。

  据济南市劳动监察部门统计,今年该市发现并查处了7起使用童工的案件。杨红说,她的一个朋友也是童工,被查到后换个地方又打工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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