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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立法进程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2002-03-04    记者 赵一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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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民办教育的发展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也有不少值得总结的教训。请您从立法的角度谈谈看法。

  游清泉:可以说,这二十几年是民办教育举步维艰的发展时期。尽管从《宪法》到《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高等教育暂行条例》和《高等教育法》,再到《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都明确指出,国家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办学,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权威性的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文本出台,这是与我国的国情极不相称的。随着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经提出了许多问题,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给予解释和回答。如民办教育事业如何准确定位;民办学校、民办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怎样进一步创造和形成良好的环境与氛围,特别是法律环境,保障民办教育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如何与国际教育事业通过法律之桥得以接轨,按照国际有关教育方面的规则,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等方面,从我国目前民办教育的软环境来看,不容乐观,需要尽快改善。政府部门要关注民办学校的现状和困境,为民办教育创造一个公正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记者:您认为民办教育立法的出发点该怎样确立呢?

  游清泉:我国民办教育法制建设滞后,其中一个原因是一些部门对民办教育的认识不到位,未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党和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目的,对发展民办教育不够积极,对民办学校重管理轻指导,限制多扶持少,使民办学校感到困难重重,压力很大。许多民办高校的校长,既希望民办教育法早日出台,为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从而使民办学校受到政府和社会公正公平的待遇,使民办学校的师生与国办学校的师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又担心在传统观念没有变革,许多问题没有研究透彻的情况下立法可能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我认为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在民办教育的立法上,首先要解决好一个前提条件,这就是站在什么角度和以怎样的态度作为立法的出发点。是用限制、管理的观点作为出发点呢?还是以保障、扶持的态度作为出发点?实事求是地分析,在立法中对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和限制是必要的,而且还应该强化。从某种意义上说,限制就是保障;规范管理就是服务。但是,我认为制订民办教育法的出发点首先应该体现在保障与扶持上。

  记者:民办教育立法应该针对和解决哪些难点、热点问题?

  游清泉:立法工作是一项很慎重、很严肃的工作,必须思路清晰。首先要抓准当前民办教育发展中有哪些热点和难点问题,结合国外的经验和国内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和归纳总结,形成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条款。

  关于民办学校产权属性问题,是当前民办学校和立法部门之间议论最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产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由财产所有权派生出财产支配权和财产增值的收益权等。产权具有四项功能,即界定功能、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和流通功能。界定功能是解决谁是财产所有者的问题;激励功能是指利用产权所有者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属性,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的功能;约束功能是指产权所有者对财产负责的自觉性,起到外在责任内在化的作用;流通功能是指产权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资源融合重组,发挥效益的功能。

  按照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所有的教育存量资产最终都将变成社会资产,即使个人投资,也只有当其停办清产后,才能获得其投入部分,而无权获得增值部分。也就是说,举办者投资教育后,基本上就失去了财产所有权了。校产不能回收,也不能抵押、租赁和转让。这种规定挫伤了教育投资者的积极性,堵塞了民办高校融资的渠道,造成了举办者的短期行为和财务管理上出现诸多问题。民办学校产权属性不清的问题不解决,必然会影响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我国已加入WTO,如何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进行中外合资办学或独资办学,势必涉及到主权和产权的关系。我们现在讨论的诸如:教育是不是产业,教育是不是可以产业化,教育能不能按照服务性产业来运作等话题,国外已经运作多年而且即将打进来了,你还在那里讨论研究,有什么意义。如果民办教育产权属性的问题迟迟不能明确,我国的教育如何面对WTO的挑战呢?所以,建立以产权关系明晰化、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主体人格化、产权属性商品化为特征的民办学校的产权制度,将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由产权派生的税收问题也要加以解决。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实际上,许多民办学校是通过学费、教育赞助费、教育储备金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来获得资金和利润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盈利,一个学校如果没有资金的持续投入,没有一定的资金积累是难以为继的。民办学校的资金积累不能只依靠投资者的投入,还要有政府补助,国外大体是这种做法;另外靠报名费、学费的收入。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应理解为不把积累的资金分配掉或挪作他用,而不是不要积累。当前的情况是:一方面文件规定学校是非营利机构,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又在向民办学校收税,有时税务部门也面临“两难困境”。有些地方又存在随意收税的现象,从而使法制行为变为个人行为,地区差异很大。我认为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包括税收的减免和优惠,应该一视同仁,不应该另眼相待。

  总之,随着我国加入WTO,教育正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民办教育应继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各界都迫切希望民办教育有更大的发展,在办学的层次和水平、办学规模与效益、办学体制和规范化等方面再上台阶。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该贯彻“三个代表”的精神,切实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地位、作用和当前振兴民办教育的意义,多方面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惟有如此,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才有可能在较短时间内获得长足、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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